鉴于被除名股东张雁萍不享有表决权,该项决议应由剩余65%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多数通过才合法有效。而在决议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时,李长国尚未被除名,属于有表决权的股东。但李长国既未参加此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所持的35%表决权。原审在李长国未参加股东会决议,亦未查明李长国是否存在抽逃出资且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催收及通知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排除了李长国的表决权,认定股东会决议仅有代表3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仍属合法有效,确有错误。
法院从销售时间、销量、市场占有率、宣传推广证据以及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等情况,认为在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权利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能够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告的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构成近似,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且被告曾多次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粉丝量较多、在特定领域影响力较大的车评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公开发布“也不知道是前摆臂还是前空气悬挂忽然发生爆裂”“车辆失控”“莫名其妙破裂的前后轮胎”等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一旦不实传播足以造成二原告在特定汽车行业群体中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未履行合理核实义务,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其行为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金农公司主张的数据信息系氯化钾、硫酸钾、钾肥等化肥产品的市场行情日报信息,尽管其中的价格信息本身来源于公开渠道,但该行情日报内容均汇聚了厂商报价、厂商动态等多方信息,并包含行情提示、未来走势等分析预测信息,系金农公司根据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的结果,涉案数据信息对其而言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竞争优势,故金农公司就其主张的数据信息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钾盐中心并非涉案数据信息的合法持有人,其在所运营网站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金农公司权利数据的实质性替代,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涉案作品虽系在已有动漫形象的基础上创作而成,但林生星采用将相应卡通形象的脸部、嘴巴、手臂等部位向前贴的“贴玻璃”设计,具有其独特的艺术特点,体现了作者的个性,故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未经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新作品,可能涉及侵害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但由于新作品本身属于创作活动的产物,林生星付出了自己的独创性劳动,不影响林生星对新作品即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
秀秀公司运营的“配音秀”APP中的被控侵权视频的画面均为原涉案作品的视频片段,秀秀公司系对原作品视频内容进行再配音,并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被控侵权配音视频的所有画面均来自于原涉案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因此,法院认为秀秀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原告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由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而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的过错导致。因此,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被告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徐振华作为腾讯上海公司从事游戏产品研发工作的员工,接触的是游戏开发工作的关键环节,应遵守比一般员工更为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双方签订《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明确约定,腾讯腔股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被授予徐振华,并于徐振华在职期间就已解禁归属过户,由徐振华获利,故徐振华关于《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讼争股权出具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说明》中已经特别说明了案涉21宗地块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璟德公司对此应有预期。璟德公司与特拍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书》中,璟德公司确认并承诺:“璟德公司在拍卖中的行为是在完成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的事实,因璟德公司系为购买讼争股权而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其作出的上述承诺表明璟德公司对花都公司的主要资产即21宗地块的状况,包括上述评估报告中的特别说明的含义及涉及的相关政府文件应已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了解讼争21宗地块的现状。因此,璟德公司以漳州发展未披露两办通知,主张漳州发展在股权转让时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
香槟酒委员会的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而被诉标识使用在香水商品上,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完整包含两注册商标标志“Champagne”“香槟”,属于对驰名商标的摹仿。考虑到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知名度,葡萄酒商品与香水商品类别跨度不是特别大,被诉侵权商品在两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内,且被诉标识与两注册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在此情况下,当相关公众看到香水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被诉标识时,足以认为被诉标识与两驰名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两驰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原告系涉案SKECHERS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毛某、肖某、蔡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美国碳酸盐公司和凯文迪公司的涉案DAKS系统中的石油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IRBS系统中的数据与DAKS系统中的石油数据具有同一性;翟某将IRBS系统卖给大庆正方公司,并通过北京金正方公司的网站对外提供IRBS系统服务,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的主张,并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并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虽然华隆金时公司股东同意华隆投资公司以减资方式抽回出资,但并未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由此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华隆投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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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十一条已经对被告未能将新峰公司的容积率提升至4.5或以上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被告若违约,应将其持有新峰公司1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何晖或补偿何晖320万元。而何晖对该协议第五条“转股余款500万元待新峰公司现址容积率指标(不低于4.5)下达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的约定理解为附条件约定,即被告未按约定将容积率提升至4.5或以上,其将不再支付转股余款且可按照协议十一条的约定另外向主张320万元补偿款,这一理解与在一个合同中对同一违约行为仅约定一个违约责任的交易习惯不符,故何晖应支付500万元的转股余款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