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恶意注册“拉菲庄园”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7000余万!
比对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与涉案商标,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比对被诉侵权标识“LAFEIMANOR”与涉案商标,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LAFEIMANOR”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
案情简介:
原告: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被告:金某希某公司等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LAFITEROTHSCHILD”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注册类别为含酒精饮料商品。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2005年4月1日,金某希某公司成功申请注册“拉菲庄园”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为葡萄酒等商品。后金某希某公司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广泛使用了“拉菲庄园”及“LAFEIMANOR”等标识,并进行了相关的宣传推广。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随后,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将金某希某公司等七被告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金某希某公司等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LAFITE”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实际使用或宣传“LAFITE”品牌及产品的过程中,“LAFITE”商标常与中文“拉菲”同时使用,两者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拉菲”可以作为“LAFITE”商标的中文译名获得保护。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及其经销商在商业活动或商业宣传中长期固定地使用“拉菲”,具有将“拉菲”指代“LAFITE”商标以及葡萄酒产品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
国内的相关刊物在介绍或报道“LAFITE”葡萄酒时,常与中文“拉菲”同时使用。尽管在实际的介绍或报道中,亦存在相关刊物将“LAFITE”音译为“拉斐”的情况,但基于不同的翻译技巧和语言习惯,一个英文名称有若干种中文音译实属正常,故“拉菲”“拉斐”等均是“LAFITE”的音译,部分国内媒体在报道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及其产品时使用了“拉斐”,并不能据此否定“拉菲”与“LAFITE”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事实。
综上,“拉菲”系“LAFITE”音译的直接呼叫,“拉菲”名称的使用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广泛性,零点公司出具的《某葡萄酒品牌市场调查报告》即显示84.8%的受访者认为“拉菲”代表“LAFITE,法国××庄出品的葡萄酒”,故经过长期的商业使用,“拉菲”已经与“LAFITE”商标及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的产品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拉菲”可以作为“LAFITE”商标的中文译名获得保护。
金某希某公司等生产、销售及宣传的被诉侵权葡萄酒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相同。比对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与涉案商标,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比对被诉侵权标识“LAFEIMANOR”与涉案商标,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LAFEIMANOR”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比对“拉菲庄园LAFEIMANOR”两者组合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如前所述,亦可以认定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金某希某公司等主张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未提交此前三年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且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在法兰西共和国注册的“LAFITE”商标已被该国最高法院撤销,故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无法在涉案三年期间使用“LAFITE”商标,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旨在督促商标使用,合理平衡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权利人对于其起诉之日起前三年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针对被诉侵权人的该项抗辩,权利人仅需举证证明其针对涉案商标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即可。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在法兰西共和国注册的“LAFITE”商标被撤销,并不影响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涉案“LAFITE”商标的有效性,该撤销判决并非涉案“LAFITE”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予保护的当然理由。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影响其受保护的范围,但不是决定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素。结合本案,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以下简称涉案三年期间)使用了涉案商标。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拉某庄园公司在其《专卖店招商手册》中使用“拉菲庄园——世界关注的焦点,上帝偏爱的葡萄酒终于来到了中国”等广告语,用于宣传介绍其“拉菲庄园”葡萄酒。上述广告语语义模糊,夸大了“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与知名度,基于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和“LAFITE”葡萄酒的知名度,以及“拉菲”与“LAFITE”标识之间形成的对应关系,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拉菲庄园”葡萄酒是世界知名酒庄的葡萄酒,进而对该商品的质量、美誉度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损害了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认定金某希某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菲酒庄“LAFITE”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LAFEI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金某希某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金某希某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