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 周 摘 要10条 · 商业秘密主线 · 按地区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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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施行商业秘密中国★★★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6月1日正式施行:近3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十大变革重塑行政保护体系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6月1日正式施行:近3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十大变革重塑行政保护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2月24日公布),全文31条,废止施行近30年的1995年原规定;新增数字化场景保护、域外管辖、第三人侵权认定等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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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首发商业秘密美国★★★
联邦巡回法院(5月22日):撤销地区法院将商业秘密案陪审团不当得利损害赔偿限制为"零"的裁后裁定
联邦巡回法院(5月22日):撤销地区法院将商业秘密案陪审团不当得利损害赔偿限制为"零"的裁后裁定
CAFC认定地区法院在审后程序中错误地将陪审团裁定的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调整为零,撤销该限制裁定,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救济范围提供了有利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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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首发版权欧盟★★★
欧盟委员会发布证据征询:拟现代化欧盟版权框架以应对生成式AI影响
欧盟委员会发布证据征询:拟现代化欧盟版权框架以应对生成式AI影响
5月22日,欧委会宣布就现代化欧盟版权框架提案启动证据征询,重点聚焦生成式AI对版权制度的冲击,是继GPAI合规冲刺(W-005/W-007追踪)后,欧盟版权立法层面的又一重大延伸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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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首发专利美国★★
USPTO局长Squires向联邦巡回法院主张:CAFC无管辖权审理InComm关于"IPR终止"的上诉
USPTO局长Squires向联邦巡回法院主张:CAFC无管辖权审理InComm关于"IPR终止"的上诉
InComm此前IPR程序导致专利被裁定无效,但该裁定后又因修订命令而终止程序,Squires向CAFC主张该情形下法院缺乏上诉管辖权,延续了W-005/W-008中"PTAB裁量决定不可上诉"系列先例的政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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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美国★★
Patently-O:随着IPR对多数申请人"事实上关闭",§103创造性无效审查工作正系统性回流至地区法院
Patently-O:随着IPR对多数申请人"事实上关闭",§103创造性无效审查工作正系统性回流至地区法院
以Otsuka v. Lupin(5月21日,ANDA案)为例,联邦巡回法院确认地区法院的庭审事实认定,评论指出PTAB十余年积累的创造性裁量经验正在向地区法院转移,是Squires裁量驳回政策最深远的结构性后果之一。
6
专利商标美国★★
USPTO外观设计专利未审查积压18个月内下降28%:审查提速效果持续显现
USPTO外观设计专利未审查积压18个月内下降28%:审查提速效果持续显现
5月19日USPTO宣布,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审查待处理申请量已降至62,166件,相较2025年1月的86,453件下降28%,是W-006中"近十年首次审查产出超新申请量"里程碑的具体延伸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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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美国★★
USPTO开始发出PIER试点项目征询函(5月21日):评估强制PCT国际阶段成果审查要求的实际影响
USPTO开始发出PIER试点项目征询函(5月21日):评估强制PCT国际阶段成果审查要求的实际影响
USPTO向未审查国家阶段专利申请人发出信息征询函(RFI),要求其在审查请求中参照适用的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是W-007/W-008追踪的PIER试点(4月8日启动)的首批实际操作落地。
8
专利美国★★
第四巡回法院:USPTO无需向非营利志愿者公开PTAB裁定草案相关信息
第四巡回法院:USPTO无需向非营利志愿者公开PTAB裁定草案相关信息
第四巡回法院裁定,USPTO不被强制要求向一名非营利志愿者提供其所申请的、涉及网络安全专利PTAB听证裁定草案的相关信息,对PTAB内部决策文件的透明度边界作出限制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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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中国★★
商业秘密新规配套:竞业限制指引明确"评估—协商—变更"机制,平衡企业保护与劳动者权益
商业秘密新规配套:竞业限制指引明确"评估—协商—变更"机制,平衡企业保护与劳动者权益
配套竞业限制指引第15—17条明确:离职时企业可按岗位调整评估是否启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逾期未支付超过约定期限的,劳动者可解除履行义务,与新商业秘密规定形成制度衔接。
10
商业秘密中国★★
司法实务前瞻:数据交易"明知"标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将成新规配套裁判焦点
司法实务前瞻:数据交易"明知"标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将成新规配套裁判焦点
律所解读援引重庆两江新区法院判例: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数据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仍接收使用的,应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新规第三人侵权认定条款提供了司法实践先导样本。
B法 规 政 策商业秘密新规深度解读 · 按地区排列
亚洲 · 中国大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6月1日施行 · 3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6月1日施行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立法历程与核心定位:从1995年12条规章到2026年31条体系化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于2026年2月24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5年11月2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曾有过一次小幅修订)。
立法历程: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修订工作;2021年底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而暂缓配合修法;2024年8月正式重启修订;2025年3月重新列入年度重点立法项目;2025年4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2月24日正式发布——历时5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含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之间体例上的进一步精简,由42条精简至最终31条)。
立法定位:新规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战略部署的关键举措,旨在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研发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并有效衔接2025年完成第三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历程: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修订工作;2021年底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而暂缓配合修法;2024年8月正式重启修订;2025年3月重新列入年度重点立法项目;2025年4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2月24日正式发布——历时5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含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之间体例上的进一步精简,由42条精简至最终31条)。
立法定位:新规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战略部署的关键举措,旨在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研发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并有效衔接2025年完成第三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企业启示:新规施行后,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应以此为契机进行系统性升级,而非简单的条款对照——新规体例的精简(从征求意见稿42条到正式稿31条)也意味着许多细节性操作规则将留待后续配套指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企业应保持对配套规则发布的持续关注。
商业秘密十大变革核心解读:数字化场景保护、域外管辖、第三人侵权认定三大国际化亮点★★★
相较1995年原规定及2025年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新规在体例结构、核心规则、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核心亮点包括:
① 数字化场景保护明确化(第10条):首次将"未经授权进入权利人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或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明确列为不正当手段,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泄露的新型技术路径。
② 域外管辖明确(第2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处理——这与TRIPS协定、RCEP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高度契合。
③ 第三人侵权认定(明知例外配套):明确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来源不正当的情况下接收、使用,亦构成侵权,与重庆两江新区法院此前数据交易"明知"标准判例形成呼应(详见C栏)。
④ 管辖层级提升:技术秘密案件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此前1998年规定仅要求县级以上),且征求意见稿中"权利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部门具有管辖权"的规定在正式稿中被删除,体现执法资源向专业化、集中化方向调整。
⑤ 离职员工管理强化(第七项执法措施):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① 数字化场景保护明确化(第10条):首次将"未经授权进入权利人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或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明确列为不正当手段,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泄露的新型技术路径。
② 域外管辖明确(第2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处理——这与TRIPS协定、RCEP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高度契合。
③ 第三人侵权认定(明知例外配套):明确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来源不正当的情况下接收、使用,亦构成侵权,与重庆两江新区法院此前数据交易"明知"标准判例形成呼应(详见C栏)。
④ 管辖层级提升:技术秘密案件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此前1998年规定仅要求县级以上),且征求意见稿中"权利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部门具有管辖权"的规定在正式稿中被删除,体现执法资源向专业化、集中化方向调整。
⑤ 离职员工管理强化(第七项执法措施):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 国际化意义:新规中的数字化场景保护、域外管辖、第三人侵权认定等规则,与TRIPS协定、RCEP商业秘密保护规则高度契合,标志着中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正式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对接,是中国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心的重要体现。
▸ 企业启示:跨国企业(尤其在华设有研发或运营机构者)应重点关注域外管辖条款——境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扰乱境内市场秩序,同样可被追责,这意味着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应保持一致性,避免因"境外不适用中国法"的误解而留下合规漏洞。
| 维度 | 1995/1998年原规定 | 2026年新规定(6月1日施行) |
|---|---|---|
| 条文总数 | 12条(1995年),小幅修订后沿用近30年 | 31条,体系化重构 |
| 管辖层级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技术秘密案件原则上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数字化场景 | 无专门规定 | 明确数字系统侵入、恶意程序、漏洞攻击为不正当手段 |
| 域外适用 | 无明确规定 | 境外侵权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依法处理 |
| 第三人责任 | 规定较为原则化 | 明知/应知不正当来源仍使用,明确构成侵权 |
| 劝退/激励机制 | 无 | 鼓励认证、存证等创新保护形式;鼓励行业自律 |
美洲 · 美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PTAB裁量审查边界持续收紧
本周首发商业秘密联邦巡回法院(5月22日):撤销商业秘密案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归零"裁定,强化权利人救济空间★★★
5月22日,CAFC撤销了一起商业秘密案件中地区法院的审后裁定——该裁定将陪审团原本裁定的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损害赔偿调整为零。CAFC认为下级法院的限制裁定不当,发回重新审理赔偿数额问题。该案具体细节有待进一步披露,但其方向性意义明确:在美国商业秘密诉讼中,法院对陪审团已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事后压缩的空间正受到上级法院的审慎审查,权利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救济权利得到强化确认。
▸ 企业启示: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还是被诉方,均应重新评估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理论在美国商业秘密诉讼中的实际可获得性——本案表明上级法院倾向于尊重陪审团对该类损失的认定,被诉方试图通过审后程序大幅削减赔偿数额的策略空间有所收窄。
专利USPTO局长Squires主张CAFC无管辖权审理InComm关于"IPR程序终止"的上诉:PTAB裁量决定不可上诉先例再延伸★★
InComm此前IPR程序导致专利被裁定无效,但该决定后又因修订命令而被终止,InComm就此提起上诉。Squires向联邦巡回法院主张:CAFC对此类情形缺乏上诉管辖权。这是W-005(FedEx v. Qualcomm)、W-008(Magnolia Medical)确立的"PTAB裁量驳回/终止决定基本不可被联邦法院推翻"政策立场的进一步延伸应用,显示Squires任内对PTAB程序自主性的捍卫贯穿了多种不同的程序情形。
▸ 企业启示:IPR请求方须充分认识到,PTAB围绕立案、裁量驳回、程序终止等环节作出的决定,事后通过联邦法院获得救济的可能性正在系统性收窄,提请IPR前的策略评估应将"决定一旦作出基本无法通过上诉纠正"作为默认假设。
来源:IPWatchdog · Federal Circuit · USPTO · 2026-05-22
欧洲 · 欧盟版权框架现代化新动作
本周首发版权欧盟委员会启动证据征询:现代化欧盟版权框架以应对生成式AI冲击★★
5月22日,欧洲委员会宣布就现代化欧盟版权框架的提案启动证据征询(call for evidence),核心聚焦生成式AI对现行版权制度的结构性挑战。这是继EUIPO CopyrightView基础设施建设(W-004追踪)、GPAI第50条透明义务指引(W-007追踪)之后,欧盟在AI与版权交叉领域的又一项立法层面动作,显示欧盟正从"AI法案合规框架"向"版权法本体修订"层面推进,议题范围进一步扩大。
▸ 企业启示:该证据征询为企业提供了影响未来欧盟版权立法走向的参与窗口,建议在欧盟开展AI内容生成相关业务的企业评估是否参与提交意见,尤其是涉及训练数据使用、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等核心议题的实操诉求,应及时纳入征询回应。
来源:IPWatchdog · European Commission · 2026-05-22
C司 法 判 决商业秘密司法先导样本 · 美国专利适格性 · 按地区排列
亚洲 · 中国大陆商业秘密新规配套司法实践先导样本
先导样本商业秘密重庆两江新区法院判例: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商业秘密来源不正当仍接收使用,应与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该判例援引《数据安全法》第32条(数据收集应采取合法正当方式,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买受人虽无法在合同订立时准确预知数据具体内容,亦无从判断是否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但诉争双方为同业竞争主体、具有类似外贸经营模式,买受人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每次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必然知道该数据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法院据此判决: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数据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仍接收使用的,应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判例为新规中"第三人侵权认定"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先导参考样本。
▸ 企业启示:从事数据交易、第三方数据采购的企业,在交易前应对数据来源进行合理审查,尤其当交易对手与自身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数据内容呈现出明显的"竞争对手特殊业务信息组合"特征时,"不知情"的抗辩空间将十分有限;建议在数据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卖方就数据来源合法性作出陈述与保证,并保留充分的尽调记录。
来源: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解读 · 2026年3月
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转移案":Y公司诉孙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确立证据规则参考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解读援引的另一典型案例涉及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在权利人已完成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及合理保密措施的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向被诉方转移,要求其证明所使用的信息具有独立来源或合法授权。该规则与新规第三人侵权认定的举证逻辑形成呼应,预计在6月1日新规施行后将被更广泛援引。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2026年3月
美洲 · 美国§103创造性审查回流地区法院
专利Otsuka Pharmaceutical v. Lupin(CAFC,5月21日,非先例性):IPR"事实上关闭"后,地区法院重新承担§103创造性无效审查重任★★★
CAFC维持了Andrews法官在一起ANDA案件中作出的庭审事实认定:Lupin的托伐普坦(tolvaptan)ANDA工艺不侵犯大冢制药两项美国专利(第8,273,735号和第8,501,730号),且涉案方法权利要求因Kondo 1999年小规模合成论文而构成显而易见,无效。
Patently-O借此案提出一个更宏观的制度观察:随着Squires任内一系列裁量驳回政策"事实上关闭"了大多数申请人通过IPR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渠道,地区法院正被迫重新承担起本应由PTAB主导的§103创造性无效审查工作。PTAB在过去十余年间已积累了大量围绕"动机结合""动机修改""合理成功预期""主导化合物/主导参照物选择""次要考量因素权衡"等创造性判断要素的操作性经验和案例库,而这些专业积累目前正在向地区法院体系转移,对地区法院法官的专利技术理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Patently-O借此案提出一个更宏观的制度观察:随着Squires任内一系列裁量驳回政策"事实上关闭"了大多数申请人通过IPR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渠道,地区法院正被迫重新承担起本应由PTAB主导的§103创造性无效审查工作。PTAB在过去十余年间已积累了大量围绕"动机结合""动机修改""合理成功预期""主导化合物/主导参照物选择""次要考量因素权衡"等创造性判断要素的操作性经验和案例库,而这些专业积累目前正在向地区法院体系转移,对地区法院法官的专利技术理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 结构性影响:这一趋势意味着:①企业评估专利无效抗辩策略时,应更多地直接面向地区法院诉讼程序而非依赖IPR作为"快速通道";②地区法院在创造性判断上可能呈现出与PTAB历史经验不完全一致的裁量倾向,建议在诉讼策略中充分调研具体审理法官在类似技术领域案件中的裁判风格;③制药、生物技术等高度依赖§103创造性抗辩的行业(如本案ANDA诉讼),受此结构性转移的影响最为直接。
▸ 企业启示:制药及生物技术企业在评估仿制药ANDA诉讼风险时,应将"创造性无效抗辩很可能在地区法院而非PTAB层面被决定"作为新的策略前提,相应调整专家证人准备、技术证据呈现方式等诉讼资源配置。
来源:Patently-O · Federal Circuit · 2026-05-21
D行 业 动 态企业合规升级路径 · 审查效率改善 · 按地区排列
亚洲 · 中国大陆
商业秘密企业合规升级"三步走":在职培训、离职交接、证据固定全流程应对指南
针对6月1日施行的新规,业内解读提出企业合规升级"三步走"路径:
第一步——在职培训:向核心员工解读新规"不侵权例外"的边界,明确区分哪些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哪些属于员工可自由使用的通用知识,避免因边界模糊导致内部纠纷或员工流失后的维权困难。
第二步——离职交接:完善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告知、涉密资料移交、竞业限制启动等约束机制,结合新规第七项执法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涉密载体),从源头防范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第三步——证据固定与保全:完善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固定与保全机制,熟悉新规中举报、立案、执法调查全流程;遭遇侵权时,可快速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渠道制止侵权,同时做好刑事报案、民事索赔的衔接,最大限度降低侵权损失。
第一步——在职培训:向核心员工解读新规"不侵权例外"的边界,明确区分哪些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哪些属于员工可自由使用的通用知识,避免因边界模糊导致内部纠纷或员工流失后的维权困难。
第二步——离职交接:完善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告知、涉密资料移交、竞业限制启动等约束机制,结合新规第七项执法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涉密载体),从源头防范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第三步——证据固定与保全:完善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固定与保全机制,熟悉新规中举报、立案、执法调查全流程;遭遇侵权时,可快速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渠道制止侵权,同时做好刑事报案、民事索赔的衔接,最大限度降低侵权损失。
▸ 企业启示:距新规施行已进入最后冲刺期,建议法务团队立即对照"三步走"框架进行内部自查,重点排查核心研发、销售、客户信息管理岗位的保密协议覆盖完整性,以及离职交接流程中涉密资料清除环节是否有书面记录留存。
来源:知产力 · 澎湃新闻 · 2026年3月(持续解读)
美洲 · 美国
专利USPTO外观设计专利积压18个月降28%:审查提速效果在不同专利类型间持续扩散
5月19日USPTO宣布,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审查待处理申请量已降至62,166件,相较2025年1月的86,453件下降28%。结合W-006中"近十年首次审查产出超新申请量"的里程碑数据,Squires任内的审查提速措施已从发明专利领域扩散至外观设计专利领域,整体审查体系吞吐能力的系统性改善趋势进一步确认。
来源:USPTO · IPWatchdog · 2026-05-19
专利USPTO开始向PIER试点适用申请人发出信息征询函:评估强制使用PCT国际成果的实际效果启动
5月21日,USPTO开始向符合条件的未审查国家阶段专利申请发出信息征询函,要求申请人就是否参照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选择"继续审查""延迟审查"或"主动放弃"作出回应,标志W-007/W-008追踪的PIER试点计划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企业可据此评估自身相关申请是否将收到此类征询。
来源:USPTO · IPWatchdog · 2026-05-21
E本 周 数 据商业秘密新规关键数字 · USPTO审查效率改善
5
新规立法历时(年)2019年启动
2026年正式公布
2026年正式公布
2
公开征求意见次数最终历经反复打磨
31条
正式稿条文数较征求意见稿42条
精简近1/4
精简近1/4
30年
原规定施行年限1995年公布
近3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近3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28%
外观设计专利积压降幅18个月内
86,453→62,166件
86,453→62,166件
$0
被撤销的赔偿"归零"裁定CAFC商业秘密案
不当得利赔偿恢复
不当得利赔偿恢复
3
PTAB裁量不可上诉先例数FedEx+Magnolia+InComm
系列叠加
系列叠加
≈9周
距EU GPAI执法节点202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