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权利人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便被诉侵权人后续被许可使用或者取得与权利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无法基于在后的商标取得将权利人字号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权利。
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公司利益受损不等于股东利益直接受损,而只有当股东利益直接受到侵害并且给其造成实际损失时,原告股东的诉求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被诉侵权人有权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并不代表其接触、获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以及获取后对技术秘密实施的处置行为必然具有正当性。即使特定主体依约或依法有权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该主体在特定场合通过非正当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则仍然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可能。
用人单位在开具收入证明时,应明确注明其用途,例如用于贷款申请、签证申请等。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保留一份员工签字说明用途的复印件,防止收入证明被滥用或误用。
“本文从多角度论述申请商标不构成不良影响并获复审支持。”
被诉游戏的游戏规则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高度相似,玩家在玩两款游戏时,会获得类似的人机交互体验,这种替代效应必然会降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市场份额。因此,被诉行为损害了玄霆公司基于涉案游戏所获得利益及竞争优势。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劳动者均需承担,也不以用人单位支付对价为生效条件,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有在双方有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被诉侵权人在最终生产环节所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他们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仍然使用了商业秘密,从而可能节省了研发成本或采取了针对性策略,进而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合法。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可在法律规定之外,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对于擅自改码、窜货并将产品向权利人禁止出口的国家出口的行为,应从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角度进行评判。
对于周末召开的例会这一非自愿参加的活动,因其内容主要是对每周工作进行总结,占用了李四的休息时间,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向李四支付加班工资。
智宏公司一方面生产了与前述商品装潢高度近似的充电器产品,另一方面还在其自营1688店铺中允诺销售了带有“华为”“超级快充”“SuperCharge”标识的商品,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用调休、补休替代支付加班费,不仔细区分加班费类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调休、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一般认可用人单位将已经安排为休假的加班重新计算加班费补发给劳动者。此时,劳动者已经得到和不加班相当的休息时间补偿,再支付加班费对用人单位而言亦有失公平。
在创作者将常见元素运用至作品外观设计的过程中,若常见元素的编排包含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则应当认定为该作品属于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若作品已经为不特定公众知晓,且潜在侵权人具有同业经营经验,具有较大可能获取作品外观设计的,在潜在侵权人生产、运输、销售具有类似设计的产品的情况下,应认定后者构成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