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本案中,张某军等曾与双灯公司存在代工合作关系,明知双灯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为谋取不法利益大量生产、销售带有“双灯”标识的卫生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侵权时间较长,侵权产品销售金额逾百万,情节严重,故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营主体基于正当商业模式所获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者利用软件技术爬取视频网站视频资源,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影响视频经营者的广告收益,超过正当竞争边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粿”即“浮粿”,系泉港当地一种特色小吃的名称,且“浮粿”制作技艺已被列入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因个别经营者取得“福粿”注册商标,而禁止其他经营者对“福粿”的正当使用,会造成该类小吃行业的垄断经营,也不利于该小吃及其制作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网店在授权到期后仍继续销售祁门某安茶厂商品,并将自己电话作为厂家联系方式、将茶样和礼盒包装产品厂家虚假标注为祁门某安茶厂、祁门某安茶厂,对外宣传为“孙义顺安茶原产地授权经销”等。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与祁门某安茶厂存在特定联系,对两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祁门某安茶厂的交易机会。
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数字藏品的一种形式,NFT数字作品使用的技术可较为有效地避免后续流转中被反复复制的风险。基于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伴随着相应财产性权益的产生、移转以及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等因素,此类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
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两个月以后发送《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的方式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不合常理,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迟发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的合理性 ,应当承担不利责任。
“切机”在支付行业内意指修改被限定使用特定支付程序的POS机内部软件,使其可使用其它支付程序。公司内部软件开发工程师并不当然享有对POS机上安装的系统软件著作权,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形下,软件开发工程师以内部软件为基础编译生成切机软件安装至二手POS机上,并以此获利的,构成犯罪。
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和遵照注册商标标志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在此权利边界之内商标专用权能够依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拆分、重组或其他显著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下,其使用方式如果与其他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的,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因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故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中之人”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规定。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上班后,短时间内再次休病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期,此时用人单位存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空间。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不仅在于填补权利人的损失,还在于通过高额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审查知识产权即发侵权的诉前禁令申请时,应当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定,同时应结合被申请人已经或正在实施的行为,准确认定即发侵权是否成立。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在先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在后转让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至于在先被许可人是否能够继续享有许可使用权,则应当适用登记对抗原则,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在后受让人;但对于具有主观过错的在后受让人,即使在先被许可人没有进行许可登记备案也得以对抗,继续享有在先许可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