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和遵照注册商标标志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在此权利边界之内商标专用权能够依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拆分、重组或其他显著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下,其使用方式如果与其他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的,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因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故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中之人”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规定。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上班后,短时间内再次休病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期,此时用人单位存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空间。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不仅在于填补权利人的损失,还在于通过高额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审查知识产权即发侵权的诉前禁令申请时,应当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定,同时应结合被申请人已经或正在实施的行为,准确认定即发侵权是否成立。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在先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在后转让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至于在先被许可人是否能够继续享有许可使用权,则应当适用登记对抗原则,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在后受让人;但对于具有主观过错的在后受让人,即使在先被许可人没有进行许可登记备案也得以对抗,继续享有在先许可使用权。
用户上传数据原则上仍享有竞争性利益,其他平台对数据获取使用需要具备行为正当性。“剪映”APP中短视频、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数据资源,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上述数据虽然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资源,但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应用程序用户选择并使用,能凭借其资源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创作的高效性使得该应用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故该数据集合能够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
经过民主程序采取分段式调整薪酬的措施,保障薪酬底线、合理调整幅度,符合稳定劳动者就业岗位和促进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的需求,是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和谐共赢的合理方式。
2020年12月25日,由郭敬明执导、赵又廷、王子文等领衔主演的电影《阴阳师·晴雅集》在中国内地上映。 2020年12月31日,郭敬明公开发表长微博,就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公开道歉。 2021年1月4日,电影《阴阳师·晴雅集》仅上映11天被全网抵制,不再继续排片放映。 电影《阴阳师·晴雅集》IP被授权方认为其无法继续使用授权标的实现商业目,故以诉至法院,要求电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舞蹈作品系由单个动作进行编排设计从而形成连续性的组合动作,故舞蹈作品不应限制对单个动作的模仿和借鉴,以促进舞蹈艺术的创作和文化传播。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商标侵权行为中起到了明显的策划、引导作用,甚至于直接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的布局和谋划,在明知可能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况下,仍持续为商某等人提供被诉侵权标识的购买、注册等服务,难谓正常、合法的商标代理行为。
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实质要件,此类信息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价值或者竞争优势,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特征,构成商业秘密。
网络硬盘现今已成为不少人日常工作生活的重要储存工具。然而,部分网购平台商家利用系统漏洞,向消费者提供网络硬盘有偿“扩容服务”,消费者可以较低的价格就可将原本1T的网盘空间扩容至20T、100T甚至1000T。损害了网盘服务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