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虚假发布消费评价构成不正当竞争
变相营销、虚假“种草”、滥用特定人员身份导致平台“种草经济”乱象频发,不仅误导了人们的消费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透支了“种草”经济的信任根基,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3)鄂知民终698号
案情简介:
原告:行某公司/被告:优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优某公司通过云媒易网络平台发布商家指定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推广需求,为商家招募博主在指定平台完成种草图文的发布事项,并通过微信方式承接商家代写文案、招募博主、执行发布等代执行投放的全流程服务,其宣传内容均为对商家产品体验评价,宣传对象指向小红书社区的相关阅读公众,其宣传效果是传播对商家产品体验的良好经历。“小红书”APP应用服务软件属于行某公司(包括其关联机构)运营并享有完全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益的一款生活方式分享平台。行某公司认为优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小红书”APP的运营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优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即针对小红书平台内容的造假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优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红书”APP应用服务软件属于行某公司(包括其关联机构)运营并享有完全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益的一款生活方式分享平台。通过该公司持续经营,小红书网站及APP积累了海量包括消费经验和生活方式等众多信息内容,并通过真实、可靠的平台信息内容,吸引消费者、经营者等用户群体在平台内开展有效联系和互动,构成拥有大量用户群体的内容分享社区,形成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内容生态。相关研报和网络评论显示,小红书月活用户上千万,累积用户超过1亿,并入选2019年度、2020年度中国互联网百强,其APP应用位列“中国APPStore免费榜-iphone-社交”第三位。
行某公司作为小红书网站及APP的开发经营者,通过多年培育平台用户的内容分享社区,构建了以用户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内容,吸引消费者、经营者与平台用户之间进行有效互动联系,形成的可持续流量变现和商业宣传市场知名度等竞争优势属于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优某公司通过经营的云媒易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种草通告任务”,为相关商家招募相关博主报名在指定平台完成种草图文的发布事项,帮助商家选择已入驻云媒易平台的小红书博主(达人)私发种草订单,并通过微信等方式自行承接商家代写文案、招募博主、执行发布等代执行投放的全流程服务。其前述行为所涉及的宣传内容均为商家产品体验评价,采取的方式是由商家对产品图片、宣传资料进行预设后再交由接单“达人”直接发布提前编写好的推广文案或体验笔记,所作出的体验评价均为良好体验结果,与真实产品体验相比明显存在差异。优某公司帮助提供或直接提供并非真实产品体验的推广文案或体验笔记,有违小红书平台在先形成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规则,容易导致小红书社区相关阅读公众基于对小红书博主在先真实体验的认知程度而对被宣传产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引人误解的宣传结果发生,并籍此为公司自身及相关商家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其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行为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代写代发替代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法院认优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