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显然严重冲击了我国的财政、税收及社会保险等体系制度,应当严格禁止。故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发生工资支付的法律效力。
微信朋友圈虽然为叶春燕个人掌握使用,主要为个人通讯软件,但并非法外之地,同事之间会通过微信进行工作上的沟通交流,使用微信应遵守相关规范。叶春燕作为项目经理,属于一定职级的管理人员,更应谨言慎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正确处理同事关系,而不应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缺乏依据和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即使叶春燕在非工作时间通过个人设备发布朋友圈,但很明显该微信朋友圈会通过其同事广泛传播,其影响范围已拓展至全体同事,会对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因此,尽管原告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原告未举证证明曾安排被告休假但被告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原告仍应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
被诉侵权行为采取了绕过淘宝平台反爬措施及验证机制等不正当技术手段,未经授权访问并复制搬运数据,破坏了淘宝公司合法持有的数据集合的完整性、可用性,侵害了淘宝公司的数据资源持有权益。同时,被诉侵权主体理应知晓对涉案数据资源进行复制搬运必将削弱平台内经营者对淘宝平台的依赖程度、分化淘宝平台应有的市场关注度、减少淘宝平台的交易机会,仍未经许可使其他平台及商家通过涉案侵权软件攫取淘宝平台本应获得的流量收益和交易机会,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对淘宝平台构成实质性替代,妨碍、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合法正常经营,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因案涉《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报经蚌埠农商行董事会同意、银监部门批准,且在巨浪公司超比例受让蚌埠农商行股份的行为未纠正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巨浪公司就全部受让股份通过审批在事实上已无法完成。据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已无通过批准趋于有效的可能,双方继续受此拘束亦无必要,巨浪公司选择起诉解除与新华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应予支持。
鉴于被除名股东张雁萍不享有表决权,该项决议应由剩余65%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多数通过才合法有效。而在决议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时,李长国尚未被除名,属于有表决权的股东。但李长国既未参加此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所持的35%表决权。原审在李长国未参加股东会决议,亦未查明李长国是否存在抽逃出资且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催收及通知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排除了李长国的表决权,认定股东会决议仅有代表3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仍属合法有效,确有错误。
法院从销售时间、销量、市场占有率、宣传推广证据以及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等情况,认为在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权利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能够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告的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构成近似,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且被告曾多次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粉丝量较多、在特定领域影响力较大的车评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公开发布“也不知道是前摆臂还是前空气悬挂忽然发生爆裂”“车辆失控”“莫名其妙破裂的前后轮胎”等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一旦不实传播足以造成二原告在特定汽车行业群体中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未履行合理核实义务,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其行为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金农公司主张的数据信息系氯化钾、硫酸钾、钾肥等化肥产品的市场行情日报信息,尽管其中的价格信息本身来源于公开渠道,但该行情日报内容均汇聚了厂商报价、厂商动态等多方信息,并包含行情提示、未来走势等分析预测信息,系金农公司根据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的结果,涉案数据信息对其而言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竞争优势,故金农公司就其主张的数据信息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钾盐中心并非涉案数据信息的合法持有人,其在所运营网站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金农公司权利数据的实质性替代,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涉案作品虽系在已有动漫形象的基础上创作而成,但林生星采用将相应卡通形象的脸部、嘴巴、手臂等部位向前贴的“贴玻璃”设计,具有其独特的艺术特点,体现了作者的个性,故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未经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新作品,可能涉及侵害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但由于新作品本身属于创作活动的产物,林生星付出了自己的独创性劳动,不影响林生星对新作品即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
秀秀公司运营的“配音秀”APP中的被控侵权视频的画面均为原涉案作品的视频片段,秀秀公司系对原作品视频内容进行再配音,并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被控侵权配音视频的所有画面均来自于原涉案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因此,法院认为秀秀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原告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由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而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的过错导致。因此,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被告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徐振华作为腾讯上海公司从事游戏产品研发工作的员工,接触的是游戏开发工作的关键环节,应遵守比一般员工更为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双方签订《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明确约定,腾讯腔股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被授予徐振华,并于徐振华在职期间就已解禁归属过户,由徐振华获利,故徐振华关于《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讼争股权出具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说明》中已经特别说明了案涉21宗地块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璟德公司对此应有预期。璟德公司与特拍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书》中,璟德公司确认并承诺:“璟德公司在拍卖中的行为是在完成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的事实,因璟德公司系为购买讼争股权而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其作出的上述承诺表明璟德公司对花都公司的主要资产即21宗地块的状况,包括上述评估报告中的特别说明的含义及涉及的相关政府文件应已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了解讼争21宗地块的现状。因此,璟德公司以漳州发展未披露两办通知,主张漳州发展在股权转让时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
香槟酒委员会的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而被诉标识使用在香水商品上,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完整包含两注册商标标志“Champagne”“香槟”,属于对驰名商标的摹仿。考虑到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知名度,葡萄酒商品与香水商品类别跨度不是特别大,被诉侵权商品在两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内,且被诉标识与两注册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在此情况下,当相关公众看到香水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被诉标识时,足以认为被诉标识与两驰名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两驰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