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员工离职前未完成软件交付,非恶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认定软件源代码是否被恶意修改时,应综合考虑软件开发的阶段性、多人协作的特点以及源代码修改的合理性,而非仅以代码运行结果或部分修改时间作为判断依据。同时,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迟延交付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需结合软件开发进度、最终测试情况及其他开发人员的参与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归责于单一开发人员。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785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李某甲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某某公司于2020年5月成立涉案软件重构项目组,李某甲负责其中最核心的解码引擎开发工作。2021年7月16日,李某甲离职,但未按公司要求交付源代码。经协商,李某甲于2021年8月6日以公证方式交付了源代码,但某某公司认为交付的源代码被恶意修改,毫无价值,严重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甲交付完整源代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李某甲是否存在恶意修改源代码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涉案软件由多名工程师共同开发,且处于测试调试期,软件运行不正常是开发过程中的常态,某某公司未能证明李某甲交付的源代码与软件运行不正常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李某甲公证交付的源代码文件中部分开源软件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某某公司未证明其未经优化与软件能否正常运行存在必然关联。此外,某某公司仅因部分源代码文件的修改时间在李某甲离职后而质疑其恶意修改,证据不充分。因此,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甲恶意修改源代码。
李某甲虽未按公司要求备份源代码,但其于2021年8月6日以公证方式交付了源代码,对软件开发进程的影响相对有限。涉案软件尚未完成最终测试,且由三位工程师共同开发,软件最终能否开发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归责于李某甲一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某某公司主张李某甲迟延交付源代码导致其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定李某甲不存在恶意修改源代码的行为,且无需对迟延交付行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