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爱彼此"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经再审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为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为上诉人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鞋业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独特公司)、刘俊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简称斐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对于短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的认定,以及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均有参考价值。
特定标志其、本身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可能缺乏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但经过使用而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时,可予以核准注册。 对于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必须遵循“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定化”审查原则,避免认定过程中的泛化处理和以偏概全。
申请人负有较之于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人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对于地理标志商标而言,由于所涉及地理标志地域范围的确定具有较强专业性,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通常只能进行形式审查。相应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不仅限于消极方面(不能提供虚假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也应包括全面准确说明客观情况的积极作为义务,否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
对于非新产品的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如能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尽力举证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则不应要求专利权人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而应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被诉侵权人拒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可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为逃避商标侵权处罚,不在商品上直接使用他人知名商标,而是以自有品牌为幌子,只进行简单贴标,该行为只是掩盖造假售假的一种手段,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并不影响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定性。
临摹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原理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电影名称的主要功能在于描述和概括电影内容,而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二者范畴不同,实现的功能也不完全相同。因此虽然电影名称存在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但电影名称并不等同于商品或服务标识。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的使用。
作为某类专业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者,应尽到比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就发布者身份及品牌权属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
在被授权方根据授权方游戏改编拍摄电影的合同已终止的情形下,该方仍在电影中使用与授权方游戏相似的人物和场景,并在各大院线予以播放,同时通过相关媒体在宣传推广中亦予以使用。可判定其侵犯游戏元素著作权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构成对这些元素著作权享有者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的侵犯。
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均可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可结合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商标注册证,权利转让事实,包含商标标志的报刊网页等证据综合认定著作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