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短时间再次休病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期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上班后,短时间内再次休病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期,此时用人单位存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空间。
案号:(2019)辽0293民初89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被告:A公司林某于2003年7月毕业后参加工作。2014年9月17日,林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4年9月17日开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岗位为projectmanager。林某自2015年7月30日开始病休,在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林某已休病假226.5天,已超过6个月的医疗期。林某在2017年5月31日返岗,并于同年8月1日、2日继续申请病假。2017年8月11日,A公司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林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返岗工作一段时间,此后又休病假的,此前医疗期满的效果是否仍有效,用人单位能否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
林某于2017年5月31日返岗,并于8月1日、2日继续申请病假,涉及到林某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的问题。法院认为,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返岗,之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此时如果允许劳动者再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第一时间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再对医疗期满的员工给予任何法律之外的容忍和照顾,客观上损害的是医疗期员工的实际利益。况且,A公司在林某医疗期满后,已主动延长了林某的医疗期,充分保护了林某的医疗期待遇,在特殊照顾林某的同时,也要平衡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利益。
综上,林某尽管在医疗期满后复工,但因个人身体原因继续休病假无法正常工作,且林某在收悉A公司《返岗通知》、《调岗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后既未返回A公司处工作,亦未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继续休病假,故可认定林某已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A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据此,法院认为A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且A公司依法向林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林某主张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