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集团退出控股后,未对CHFH公司是否能继续使用“CH”二字作出约定。导致双方在同一商业领域发生企业名称混淆的原因是CH集团自身在订立商业合同时的疏忽,将本应可以由商业合同规范的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转嫁到CHFH公司,CH集团要求CHFH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应当给予CHFH公司合理的准备时间。
被诉侵权商标如果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先申请宣告被诉侵权商标无效,待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请求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在侵权诉讼尚无定论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册、微信、抖音、快手等渠道大肆宣传“胜诉在即”“已经到了在开庭确定赔偿额与惩罚性5倍赔偿阶段”“仿品”等表述已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且未举证证明上述表述具有事实依据,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
工伤的情形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职工在正常履职中受到损伤或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与他人发生纠纷或受到打击报的事实情形。
诉争商标申请人安正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服务的同行业经营者,在应知或者明知该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未合理避让,仍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主观上难言正当,且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惩罚性赔偿数额可根据被诉标识使用情形分别确定商标及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贡献率,结合侵权人行业排名及官网侵权商品数量确定侵权商品销量,再考虑侵权商品单价、利润、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及倍数,进而根据权利人主张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获利。
多个网络平台通过联合运营模式推广、运营侵权游戏,在统一掌控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比对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与涉案商标,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比对被诉侵权标识“LAFEIMANOR”与涉案商标,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LAFEIMANOR”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自然人不具备受托理财资质,代为理财协议的保底条款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被控侵权人使用与电视剧“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及与“五竹”人物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图标等,并宣传“庆余纪”是一款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也侵害了权利人对“五竹”人物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仅在劳动合同内笼统约定薪资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了回应。
虽然赛事直播与图文直播的表达方式不完全一致,但网某公司对涉案东京奥运会体育赛事节目及其电视进行截图并使用的数量较多,特别是对赛事关键环节、核心部分的截取,其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足以认定网易公司的使用行为影响了央视国际公司对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及其电视的正常使用,对央视国际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某公司未同意与张三签订涨薪劳动合同,亦不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而是继续对张三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张三工资的情况下,某公司依法仍应向张三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