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
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侵权性质非常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当权利人向平台发送涉嫌侵权的有效通知后,平台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未及时响应并处理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其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长期使用,“耳光馄饨”标识在相关公众中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美某公司、再某公司使用“耳光馄饨”,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案涉商标已经多次认定驰名的情形下,经营者对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进行合理避让。
兴池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车京途公司在1688店铺,唐某某在其微信等渠道均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被诉侵权商品与雅诗兰黛公司使用案涉商标的商品均为灵芝水这一细类的商品,双方标识在产品包装上的印制位置、大小均相同,再结合雅诗兰黛公司案涉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事实,必然进一步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爱奇艺公司就“迷雾剧场”标识享有相关权利并不以取得注册商标权为前提,相反,涉案标识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与爱奇艺公司形成了稳定联系,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
恶意诉讼需综合“权利基础稳定性”“行为人主观认知”及“不正当目的”进行判断。即使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无缺陷”,若权利人明知现有设计存在(如公开证据、在先诉讼),仍提起诉讼即构成权利滥用。
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是由第三方制造,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深圳田田家园公司所谓的采购,实则是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网红主播带货能在短时间内吸引流量进而实现销售转化,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原告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原告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原告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原告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挑选图片并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原告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原告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百度网讯公司主张的商品为“全民小视频”,系视频分享发布软件,经百度网讯公司的持续推广宣传,已积累一定的客户群体,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