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海程经贸公司怠于履行对海程置业公司的清算义务或海程经贸公司对海程置业公司确存在违法清算和注销情形,导致海程置业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甚至灭失而对长城山东分公司的债权构成侵害,但因海程经贸公司的上述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仍属或有之债而非确定之债,即在未经海程经贸公司与长城山东分公司协议确认或经司法甚至仲裁确认的情况下,不应推定海程经贸公司的股东应知悉长城山东分公司已然成为海程经贸公司的确定债权人,则本案唐海等人在对海程经贸公司进行清算时未曾通知长城山东分公司,并不构成违法。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不法行为,这与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享有的合法的出资期限利益有着本质区别。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完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认缴的股份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负有期限利益的债务,当股权转让得到公司认可情况下,视为公司同意债务转移,出让人退出出资关系,不再承担出资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系恶意转让以逃避该出资义务。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本案中,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而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其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AI生成图片是基于生成者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其个性化表达,故AI绘画作品的生成者是图片的作者,享有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股东权利义务与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不能混同,参加股东会议并进行表决属于股东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不尽职管理公司并非是违反股东义务,不能以李慧未尽到法定代表人职责不合理推定其作为股东对决议知情,也不能以其应当知情推定李慧对决议追认,李慧是否知情与是否追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李慧是否追认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追认行为确定,不应用指代不明的行为推定。
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公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本案中,宏一公司存在巨额利润,周刚作为宏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公司另一股东李革生同意,将宏一公司利润转移至其个人名下,给宏一公司造成损失,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符合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陈小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颐和果园”标识在网上销售水果,并产生了较大的受众群体。纪家乡对此明知,却恶意抢注“颐和果园”商标,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即与陈小丹团队高价商谈转让事宜。双方谈判未果后,纪家乡又在明知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陈小丹经营的商品种类不同的情况下,仍对陈小丹、乐中公司提起巨额诉讼,并通过诉讼保全冻结陈小丹及乐中公司资金,在此期间其还提供虚假发票等证据,主观恶意明显,且有悖诚信原则。法院认定纪家乡构成恶意诉讼并责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和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三股东作为明和公司的股东,应依法于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对明和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但三股东至今未开展清算工作,且其仅能提供明和公司部分年份的电子账册打印件,无法提供明和公司的全部财务账册等进行清算的主要依据,确已构成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现明和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清偿债务,法院因其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此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三股东应对明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向混淆所制止的是在后使用人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地位,强行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标识,致使注册在先的商标声誉被淹没,无法有效地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这既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增加了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成本,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反向混淆需要重点考察商标共存的可能性,如果商标不存在共存的可能性,在后使用的商标就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而非通过强行使用吞噬他人在先注册的知名度较弱的商标。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升华公司提交的荣誉材料、审计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及相关费用、参展及媒体报道、销售范围等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胶合板;贴面板;木板”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虽然和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胶合板;贴面板;木板”,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但上述商品均属于建筑材料,在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升华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商标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被许可方根据合同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许可第三方使用,违反该约定应向权利人支付罚金200万元。被许可违反合同约定,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商标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在不能就损失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进行调整。
中宁枸杞创投与源和堂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及与袁学才签订的《增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现标的公司即源和堂公司未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触发,故中宁枸杞创投按双方协议约定要求袁学才回购其所持全部的标的公司股权,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被告将“微粒贷”设置为其“360搜索”的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中使用了“微粒贷”的标识,事实上导致了二被告将其公司及产品信息强制性地推送给了意在搜索原告网站或产品的用户,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鉴于二被告未举证其使用“微粒贷”商标的行为获得的原告的许可,故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侵犯原告“微粒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主张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发的软件,应当遵循GPLv2协议的约束,权利属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源代码权利人。其一涉及的是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源框架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应区分不同情况,基于开源产品本身进行的功能修改、优化及开发,应按开源协议确定其著作权归属。但只是调用开源产品或者基于开源产品之上进行的二次开发,开发者付出创造性劳动足以构成独立作品的,则开发者享有自己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