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实时搬运其他平台开放性视频剪辑素材构成不正当竞争
用户上传数据原则上仍享有竞争性利益,其他平台对数据获取使用需要具备行为正当性。“剪映”APP中短视频、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数据资源,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上述数据虽然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资源,但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应用程序用户选择并使用,能凭借其资源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创作的高效性使得该应用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故该数据集合能够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
案号:(2022)渝0192民初11403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重庆涅若科技有限公司容重公司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涅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为“剪映”APP和“剪同款”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两者同属于视频剪辑类行业,区别在于被告运营的“剪同款”APP不存在用户上传端口。
原告“剪映”APP内素材构成为贴纸与特效由原告开发,视频模板存在用户制作与上传的情况,原告通过《剪映用户协议》获取用户授权。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进行多次公证取证,发现被告“剪同款”APP“首页”“最新”等栏目中存在大量与原告“剪映”APP相同的素材资源,且“剪同款”APP最新上线的贴纸等素材与“剪映”APP中新增素材存在部分相同。同时,原告的用户投诉被告“剪同款”APP展示了其在“剪映”APP上制作并上传的视频材料,由此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实时搬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平台对用户上传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
“剪映”APP中短视频、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数据资源,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上述数据虽然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资源,但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应用程序用户选择并使用,能凭借其资源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创作的高效性使得该应用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故该数据集合能够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原告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用程序中的贴纸、特效、短视频模板有相当部分与原告基本相同。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剪同款”APP相同或相似短视频素材有合理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未经许可获取并使用了“剪映”APP的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素材并通过“剪同款”APP向公众提供。
被告的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界限,削弱了原告对此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如若不加以制止,原告的竞争性利益将会受到实质性损害。同时,被诉侵权行为不是被告实现经营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破坏了短视频剪辑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