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心算是我国传统算数的宝贵文化遗产。原告主张珠心算教材的口诀、指法表述、答题方式等内容,系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表达方式有限;教材书中珠算、算盘的图样体现了算盘的显著特征,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当事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这一问题并不能简单以本约是否实际订立、本约的条款是否实际与预约一致来直接认定,因为预约虽然是相对于本约的一种特殊合同,其指向本约的缔结,但并不意味着预约均能促成本约,预约条款的详尽与否直接影响本约的成立风险,预约双方如依诚信原则进行磋商最终仍未能缔结本约,并不构成对其中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不应被认定违反本约。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让与担保,一般认定有效。各方对目标公司股权资产进行评估、抵消、确认,并实际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应认定当事人就真实转让股权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
“三无产品”并非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考虑因素之一。领哲公司提交的证据,出货单主体与微信交易主体不一致,且无法显示其所声称的被诉侵权商品的供货商的完整名称,没有指向一个明确的供货商,无法找到法律上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便可以证明领哲公司并非制造商,但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明确的上游供货商,致使权利人无法继续主张权利,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购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结合涉案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内容,商务报价占总评分分值的30%,并且每下浮1%,加2分。在百分制的评分中,标底降幅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标书开封之前,竞标者的标底降幅能使其保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一旦中标就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虽然能否最终中标取决于竞标者的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的综合得分,但是不能据此否认标底降幅在竞标能力中的贡献。尤其在标底降幅为其他竞标者获悉的情况下,不仅将使该竞标人丧失竞争优势,更使其处于不利境地。因此,原告主张的标底降幅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在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已经发生。因此,该合同的违约条款并非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违约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的"使用”应当指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本身,经营者购买侵害商业秘密产品进行使用的行为,由于此时侵权产品已经退出市场流通,并不涉及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不论侵权产品使用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该产品涉嫌侵权,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
如果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为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不具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提交的证据反映出与客户间的货运方式、服务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交易习惯,以及有关的报价与同行间的折扣比例,上述内容包含有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