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保证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为保障其金融债权实现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论重申了如下观念:第一,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仅立足于技术本身。技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提升产品质量、消费者福利等,但如果技术服务于帮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其中立性被打破;第二,技术本身是产品,在运用中也是竞争工具,若技术运用的后果直接弱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技术工具本身及其运用均违背诚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下,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仍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因《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厘清了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关系,此种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债权人因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经登记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人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澄清了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平台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竞争的本质是对交易对象的争夺。无论商业模式是否相同,只要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并在经营中争夺与相同用户的交易机会,均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明确经营者宣传信息在损害赔偿中证明中的推定作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基于宣传所产生的事实推定后果,相关宣传可以作为计算损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