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
认定实际投资人与认定股东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显名”为股东,有法定程序且属于实际投资人自主决定的范围。虽然周玉明参与了公司的部分经营,公司的股东也一致同意周玉明“显名”为股东,但法院据此认定其为“实际股东”,缺乏当事人意愿基础,影响了实际出资人的“显名”自主权。
工程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以普通观察者的眼光对被控作品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若二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应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有限表达抗辩仅适用于在作品创作之时表达形式唯一或者极其有限的情形,工程设计图权利作品创作于建筑物之前,表达形式多样,并未受限。行为人主张依据已有建筑物独立绘制图纸的,不适用有限表达抗辩,如其作品达到“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其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公司在清算报告和公司注销申请书中关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记载只是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前提条件,不能视为公司放弃涉案债权的意思表示。公司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涉案债权作为客观存在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是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公司注销后即由全体股东承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公司的股东可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已注销公司债权。因此,股东有权基于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请求权从注销的公司直接承继债权,而无需进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债权转让。
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而非对原告技术方案的改进,应当举证证明;在已确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若双方主张对方各自完成的部分属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或现有技术已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应对此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确定专利权归属。
确定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从而享有知情权,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进行判断,即只要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即可享有知情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作品并列,规定为单独的一类作品,说明杂技艺术作品属于区别与戏剧、舞蹈等作品的独立类型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具体类型,是“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其作品内容不是技巧本身。 杂技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其载体类似于舞蹈作品中的舞谱。
三被告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并未依法对组织清算,而是向工商部门提交了经其签字确认的虚假的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在公司被注销,实质上已经造成了无法清算,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网站的关注度和知名度可以转化为流量和用户,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网络恶意仿冒他人知名商标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将最终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侵权者利用驰名商标标识进行仿冒而产生的混淆误认结果,依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应在商标法调整范围内给予保护,不宜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进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和评价。
网站开发协议履行受阻,双方均有责任且对交付开发成果状态有争议情况下,法院应根据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确定违约责任承担。
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结合涉案游戏的特点和玩家体验进行综合判断,涉案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涉案射击类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通过过滤效率支配因素、软硬件标准等外部条件决定因素以及公有领域等,被控侵权游戏在前述要素方面与主张著作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网络游戏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现实中,民事主体间进行借贷情形非常普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对于自然人借贷,企业发生借贷行为的概率更高。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实属正常,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故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入驻直播机构在招揽直播业务时使用歧义性语言,虚构其与直播平台的关系,足以导致交易对象或潜在的交易对象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属于借用他人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环境鼓励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信息网络环境鼓励合法正当地创新商业模式,但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对他人正当经营模式产生干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行为均应予以规制。本案中,重庆泳宏公司作为上海寻梦公司的平台入驻主体,在明知其未获得上海寻梦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多次强调其与拼多多具有“官方合作”“官方授权”等关系,属于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