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开机广告须设一键关闭功能,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0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1)苏民终21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2019年3月16日,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江苏省消保委向乐融致新公司发送了整改通知,但乐融致新公司一直没有积极整改,江苏省消保委遂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时为消费者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服务是否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一、乐融致新公司是否侵害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选择权乐融致新公司整改后,在产品销售页面、产品说明书、乐视商城网站的购买协议和产品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进行了提示,增大了提示字体。从提示的内容来看,乐融致新公司已经表明开机时会出现开机广告,部分机型包装上还载明了可以通过设置照片、视频等方式替代开机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尚不至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可以保障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选择权。乐融致新公司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对其存在开机广告事项基本履行了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二、乐融致新公司是否侵害消费者观看开机广告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信息,但应当保证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上述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互联网的特点,平衡了广告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信息流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否接收商业信息的选择权是基于自身意愿产生的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一键关闭窗口是保证该权利实现的法定形式,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当是即时和彻底的,关闭窗口只有与互联网广告同时出现且能够彻底关闭广告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确保一键关闭”“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规范目的。本案中,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为消费者提供了设置开机照片、视频的功能,但该功能只赋予了消费者选择看开机照片、视频或是开机广告的权利,并未赋予消费者拒绝观看开机广告或其它开机照片、视频的权利,不当限缩了消费者选择权的范围。因此该功能不能免除或替代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乐融致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加载的开机广告,在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明显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