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他人知名老款商品装潢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0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2)沪民终886号

案情简介:

2020年,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宜本草公司)发现白凤祥在其淘宝店铺“东北药妆店”售卖多款由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萱棠公司)生产的“相依草方”化妆品产品,与相宜本草公司生产的第6代“相宜本草”化妆品的商标样式和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相宜本草公司遂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百萱棠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模仿原告涉案“相宜本草”商标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相依草方”化妆品的侵权行为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百萱棠公司实施了侵犯相宜本草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百萱棠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称其系合法使用已注册的“相依草方”系列商标,相宜本草公司主张的第6代化妆品的外观包装、商品装潢未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注册,且自2016年起,采用第六代包装的产品便不再于市场上销售,故百萱棠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百萱棠公司将被诉侵权标识突出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包装等处,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相宜本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相宜本草公司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化妆品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百萱棠公司在其商品和包装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中的中文部分“相依草方”在文字内容、字体、读音及含义上与相宜本草公司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中的“相宜本草”相似,英文部分“DependentHerb”的字体、排布与比例设置亦与相宜本草公司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中的“INOHERB”相似。从其他要素的比对上看,被诉侵权标识的深色圆盘背景底盘与相宜本草公司的注册商标背景底盘相同或近似,而其背景上下对称的缠枝纹图案则与相宜本草公司注册商标背景花草纹图案的位置、所占比例及设计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主要部分对相关公众的认知起到主要作用,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三个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因此,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百萱棠公司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相宜本草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相宜本草使用的装潢设计独特、显著性较高,相关公众易在该装潢与其所指向的商品之间建立较为单一、稳定的联系,具有特定性。相宜本草公司的注册商标及装潢使用持续时间较长、对产品广告宣传较多,商标和公司所获荣誉及市场声誉均较高,该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综上可以认定相宜本草公司涉案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商品与相宜本草公司的涉案化妆品系相同商品,两者装潢在整体布局上基本相同,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异,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相宜本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百萱棠公司主张,相宜本草公司对其主张的涉案产品外观包装、商品装潢未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注册,且从2016年开始,采用第6代包装的产品不再于市场上销售。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注册并非保护商品装潢的唯一路径或前提条件,涉案商品装潢若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亦将依法受到保护。考虑到涉案装潢的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以及产品彻底退出市场需要一定时间等实际情况,即使相宜本草公司自2016年开始不再销售采用第6代包装的产品,上诉人涉案装潢使用行为依然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