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并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禁止权利滥用,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它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不仅不能产生权利人追求的法律效果,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较高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的判断因素应聚焦于专利效力本身的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错误”。
企业名称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应存在实质关联性。“挂名法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且其权利义务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挂名法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使用。在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对生产经验、经营资质、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占地面积、认证证书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利用具有攀附权利人多年经营累积的良好商誉的表述,容易导致相关市场上的消费者对双方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权利人马诺娄•布拉尼克(MANOLO BLAHNIK)是世界知名的鞋履设计师,MANOLO BLAHNIK并不是现有固定搭配的词汇。争议商标完全包含马诺娄•布拉尼克姓名MANOLO BLAHNIK,且诉争商标权利人方宇舟并未对争议商标来源作出合理解释,难谓巧合。 其次,Manolo Blahnik在中国大陆在相关公众尤其是时尚人士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Manolo Blahnik在国外知名度以及香港地区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会辐射至内地,可以认定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代了该自然人,或者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
经营者要求“二选一”行为是垄断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需要个案认定,但原告可以以复合案由进行起诉,原告在证明被告垄断行为负有较高举证义务,因此,不正当竞争不失为另一条维权之路。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害三个基本要件。 在对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害这个要件认定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重点在于阻止虚假陈述,法院不宜对直接损害的针对性作出过于严苛的限制。
原告享有奥特曼形象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奥特曼形象制成AR特效上传于其经营的APP中,供用户使用并传播。被告虽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但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合同中虽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原告极具特色的NBA比赛直播方式及吸引产生的用户和流量是原告形成竞争优势的基础性经营资源,具有一般的竞争利益;原告采取围绕比赛直播投入广告,付费用户享有观看热门赛事、免看广告等权益,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较多采用的,市场常见且被用户广泛接受的经营模式,具有一般的竞争利益。 被告在对比赛直播资源无任何投入的情况下,直接盗取原告投入巨额成本形成的比赛直播资源和比赛直播方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如果放任此类行为,允许经营者不付出相应成本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其他经营者投入成本积累的经营资源,那么必将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必将最终受损。
“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具有其固有含义,但具有固有含义并不等同于属于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问答式科普类图书包括涉案的“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但“十万个为什么”尚无法与问答式科普类图书相等同。即使市场上存在较多的以“十万个为什么”命名的图书,也仅仅是表明了相关图书的内容等特点,并不能证明“十万个为什么”已经成为此类图书的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