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知名商品”需考虑销售时间、销售区域、广告宣传的时间、范围以及受司法、行政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确认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则可以结合包装、装潢具体的图形要素、位置要素,以及商品的长期使用宣传的情况,该种使用方式是否属于通用设计等因素进行考虑。
股东出资的约定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股东对于公司的认缴出资义务应是股东对于公司的附期限的承诺,股东在初始章程或增资合同中作出的认缴意思表示属于民法上为自己设定负担的行为,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之前将股权一转了之,仅仅是让渡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履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当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当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之时,没有切实履行出资的原股东也依然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应就未尽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拉夫劳伦公司的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整体上具备了区别商业来源的标识意义,各个设计元素之间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其共同构筑形成了Polo Ralph Lauren品牌整体的商业形象,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睿发公司经营“POLO SPORT”品牌,其旗下加盟店普遍采用了与其较相近的装潢风格,并且对外宣传中将自身定位为创立于美国新休闲时代运动风格的品牌,同时大量移植了“Polo Ralph Lauren”创立以及进入中国市场的历史,并模仿“Polo Ralph Lauren”推出的部分经典服装款式。睿发公司主观上搭载他人在先市场声誉,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姜建飞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江南布衣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和款号系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购买服装时,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搜索到特定款式的服装产品,其利用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和款号的对应关系,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大规模照搬照抄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款号引流,结合姜建飞在其商品链接名称等处标明“江南布衣风”攀附江南布衣公司商誉的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可以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其中“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既包括平台对经营者进驻平台时的资质审查,也应包括对经营者进驻平台后的定期资质审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寻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适用资本显著不足否定公司人格时,需要着重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即否定公司人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详言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显著不足,一定要达到“滥用”的程度,一定要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时,才能认定资本显著不足,从而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涉案权利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在保护强度上应与品牌商誉相适应;鉴于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在惩戒的力度上应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本案虽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在赔偿限度内基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应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故法院依法将赔偿数额调整为1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是全面的、概括的继承,既可以继承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继承股权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当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不影响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股东的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并不影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也不影响继承人基于所继承的股权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
“汤圆酱”表情在创作过程中包含有对公有领域既有表达方式、素材的利用,甚至包含了对已有作品的再创作,基于其作品本身种类的特殊性,虽然其是基于对公有领域既有表达方式、素材内容基础上的再加工、再创作,在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赋予其著作权,但在比对同类型作品是否近似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作品本身包含的公有领域的因素。即对此类作品进行保护时,既应当注意保护作品作者对作品的创新,又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防止部分的创作者通过对其作品的保护垄断了公有领域素材的使用权利,排斥、遏制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开发,从而限制了全社会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并进行创作创新。
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认定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以其职责范围来判断,不应将公司的全部事项均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可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引发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案件。 消费者是否接收商业信息的选择权是基于自身意愿产生的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一键关闭窗口是保证该权利实现的法定形式,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可智能电视经营者播放开机广告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强调播放开机广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合理确定了权利边界和行为界限。
摄影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的一种,既要具备独创性也须具备一定的艺术性,需要在色彩、光线、构图等要素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满足艺术作品的最低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只是对物体状态进行客观记录的照片,在构图、色彩、光线明暗等方面未具备明显的审美价值,则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相宜本草涉案的老款包装装潢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即使相宜本草公司自2016年开始不再销售采用涉案第6代包装的产品,但考虑到产品彻底退出市场需要一定时间等实际情况,百萱棠公司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装潢行为依然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本案中,北京意科公司成立于2001年,2008年中铝宁夏公司成为北京意科公司的股东,后北京意科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陆续增至6900万元。北京意科公司虽已申请破产,且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远高于公司注册资本,但此结果系企业正常经营问题,并无证据显示此结果与其资本显著不足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