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流量数据是反映互联网内容价值最直观、最重要的可视化评价标准。与此同时,网络刷单、刷量行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直接冲击。本案所涉网络交易平台借助虚拟商品交易的合法外观,组织、帮助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个体进行广告刷量、刷单行为,破坏了微信平台业已建立的广告投放模式和公众号优质内容激励机制,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未经权利人许可,将长视频剪辑成多段短视频拼接使用,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擅自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拼接使用且涵盖原视频主要内容的,实质是以碎片化形式提供影视剧主要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原视频,构成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可按照原长作品的标准确定。
该案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 时间:一般应以当事人向行政审查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行政机关审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审查及审理时的事实状态判断。 主体:相关公众,即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地域: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生产经营及消费活动地域特征明显的,可以该相关市场内的通常认知为判断标准。 商品:一般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类似商品。 举证:撤销申请人有义务在提出撤销申请之时予以举证证明。 整体判断:如商标包含的其他显著部分在整体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不予撤销。 主观过错:在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更为合理。
根据合同内容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该合同应为本约,且合同成立,至于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不影响合同本约的性质。
该案属于典型的网络服务商向用户提供洗稿软件引诱用户侵权而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例。该案判决对网络服务商研发的新技术,是属于技术中立行为,还是属于引诱网络用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对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的洗稿软件提供商,判决责令其承担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参考和指引作用。
违反《股权管理办法》代持保险公司股权,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可予处罚,但该规定尚不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范畴,不能以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可能影响的是协议能否履行,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但协议本身具有法律上不能履行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其请求确认股权所属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发送错误通知法律责任的承担。判决对恶意投诉产生的全部损失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化。因侵权人恶意投诉明显,法院依法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令投诉人加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从而全额支持了平台经营者的赔偿请求。本案裁判对今后类案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严厉打击了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准则,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投诉行为,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法院认为: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剧本杀是一种具有推理性质的角色扮演游戏,近年来剧本杀市场火爆,同时剧本杀剧本也暴露出严峻的版权侵权风险。法院认为:剧本杀原创剧本的呈现载体主要为文字,一部完整的剧本通常包括单个任务剧本、线索设计等,创作文字通常可达数万字,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保证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为保障其金融债权实现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论重申了如下观念:第一,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仅立足于技术本身。技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提升产品质量、消费者福利等,但如果技术服务于帮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其中立性被打破;第二,技术本身是产品,在运用中也是竞争工具,若技术运用的后果直接弱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技术工具本身及其运用均违背诚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下,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仍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因《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厘清了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关系,此种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债权人因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经登记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人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