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讼争合同性质的认定,要基于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出发,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综合判断。在对本案诉争的《转让协议》这类商事合同进行解释时,更应观照蕴含于当事人缔约目的之中的商业考量与经济逻辑,反映商事合同不同于民事消费合同的风险分担和治理机制等特点,以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商业活动发展。本案中,《转让协议》虽然具有增信担保的作用,但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行为。被告主张《转让协议》“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法院基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和重要性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鉴于原告在履行双方《许可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被告拒绝与其签约具有正当理由,因此被告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置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第三人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本应参加原诉的第三人有权通过另诉的方式撤销原生效裁判。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的身份条件。
共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共有人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共有人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属于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约定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法律规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认定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因控股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关系,如合同以公司完成特定行为作为条件,则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控制关系阻止条件成就,即存在被认定为不正当阻止条件而视为条件已成就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权利人为证明商标驰名而提交的证据类别作了进一步规定,具体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而言,执行法院除应向股权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以此项送达情况确定冻结是否生效及顺位。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理基础在于所有权的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行为不受知识产权权利人单方面声明的约束,这也是对所有物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构成的限制。类似的还有画作的所有权对画作著作权人展览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