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消极使用亦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模具公司/被告: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某模具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声明》,某模具公司获得了加拿大某公司专有技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占许可,并拥有对侵犯相关商业秘密的行为自行维权的权利。

吕某、蔡某、周某为某模具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签署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业成果归属、竞业限制以及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文件,内容均涉及某模具公司用以证明对其主张的热流道加工装配图纸等商业秘密载体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后吕某之子吕一帆注册成立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周某入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担任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生产及车间负责人一职;蔡某于2017年4月自某模具公司离职,后入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担任销售助理一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生产的热流道产品一部分通过吕某实际控制的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对外销售,一部分自主销售。

2018年6月28日,某模具公司发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生产、销售宣称具有马斯特模具技术背景的热流道产品并实际造成某模具公司客户订单数量减少。执法人员在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办公场所及仓库内发现了热流道产品及零部件、图纸、采购和销售凭证、电脑、硬盘若干,并在吕某办公桌上的蓝色WD移动硬盘中发现标注有某模具公司标识的热流道加工设计图纸和工艺流程资料。某模具公司认为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在明知吕某华、周某、蔡某群系某模具公司前员工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并使用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本案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并不相同是否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商业秘密的“使用”,意味着涉案商业秘密被应用于产品设计、产品制造、市场营销及其改进工作、研究分析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三是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后两种使用方式通常称之为改进型使用和消极使用,虽然在这两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吕某开办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借助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量招聘某模具公司原员工,均是为了非法获取并实际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生产场所内存放的图纸及资料内容与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一致,吕某等人在向昆山市监局所作的陈述中亦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上述图纸和资料,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销售上述产品时还向客户释放类似“马斯特技术背景”的信息。另外,吕某在经营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期间招聘蔡某即是为获取和使用蔡某掌握的经营信息,蔡某入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后即将部分某模具公司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披露给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通过罗比公司转售的部分终端客户,亦是某模具公司的客户,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还以“低于马斯特模具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等用语对外进行宣传。据此,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已经实际不当获取并使用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仅以从叶某处提取的部分纸质图纸和电脑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生产环境、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客户群体等都与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为由,主张涉案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等已经获取了生产分流板、喷嘴过程热处理环节的涉案技术秘密,且其生产加工图纸等已经利用了上述技术秘密,即便热处理环节由案外公司完成,亦不影响认定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等已实际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综上,法院判决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共同赔偿某模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周某就前述赔偿金额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蔡某就前述赔偿金额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