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平台上具有高度明显侵权性质的行为未妥善处理适用红旗原则
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侵权性质非常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3078号
案情简介:
原告:腾讯公司/被告:微播视界、西安网游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云南虫谷》网剧改编自天下霸唱(本名张某某)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系列,播出后深受网友热捧。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作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称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和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网游公司”)两被告运营的抖音平台存在大量侵权视频,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000万经济损失。
被告微播视界主张相关视频为用户自行上传,平台用户数量众多,抖音不可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抖音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没有内容审查义务;平台已经提醒用户上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本案被告行为是否使用“红旗原则”进行追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的适用亦被称为“红旗原则”,指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侵权性质非常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被控侵权视频在“抖音”软件中的传播发布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首播期间,存在较多侵权视频。第二阶段,2021年11月9日,法院做出保全裁定后,添加包含“云南虫谷”作为关键字话题的短视频,以及建立以“云南虫谷”作为关键字合集的用户数量较先前取证有所减少。第三阶段,2022 年8月15日,仍有部分被控侵害涉案作品的短视频存在,但标题、话题和视频文字已罕有“云南虫谷”存在。法院认为,从侵权视频大量存在,到数量减少,再到通过简单搜索在显著位置难以发现的事实,足以证明微播视界在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已然在没有获得涉案作品原片的基础上实现了针对涉案作品侵权短视频较高程度的治理。
微播视界运行的“抖音”软件,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为不同终端的用户提供以短视频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娱乐服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信息网络。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微播视界对于其管理运营的“抖音”平台中的用户大量、密集实施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知、明知,且末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其消极放任与侵权视频在“抖音”软件内的大量传播具有因果关系,故可以认定微播视界符合法律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绝非意味着“通知一删除”规则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再无其他法律义务。以“通知——删除”规则评价特定主体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具有具体性、个别性,侵权的构成要件事实应当具有开放性。而微播视界对于“抖音”平台的管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在个案中应当承担高于“通知一删除”规则的义务,司法机关有权根据个案事实、立法原意、个案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认定。微播视界仅凭其与用户之间签订的用户协议,或在相关活动时制定的规则,不构成其免责的充分事由,微播视界认为其已履行了平台应尽的义务,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综上,认定被告构成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造成了对权利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综上,法院判决微播视界应立即停止侵害网络剧《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向深圳腾讯、西安腾讯赔偿损失3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26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