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恶意抢注多件“防弹少年团/BTS”商标,法院判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原告已将“BTS”作为演唱组合名称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BTS”这一演唱组合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BTS”与原告“BTS”在先演唱组合名称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 “服装”等商品亦可成为演唱组合名称衍生商品。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密切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案号:(2023)京73行初5238号

案情简介:

原告:百赫音乐有限公司/被告:曾某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防弹少年团 (BTS) 是百赫音乐有限公司旗下2013 年出道的男子演唱组合,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曾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服装”等商品注册的第28019356号“BTS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BTS”与原告“BTS”在先演唱组合名称相同,原告遂向法院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争诉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旗下防弹少年团 (BTS)名称的在先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防弹少年团/BTS”演唱组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的多篇媒体报道称,防弹少年团 (BTS) 是原告公司旗下2013 年出道的男子演唱组合,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原告已将“BTS”作为演唱组合名称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BTS”这一演唱组合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BTS”与原告“BTS”在先演唱组合名称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 “服装”等商品亦可成为演唱组合名称衍生商品。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密切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第三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原告在先商标申请注册有多件“BTS”“BTS 及图”商标,明显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从而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