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视角】"小米生活“判赔5000万案件评析
作者:陈少兰 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1-09
栏目: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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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中华商标杂志
一、裁判要旨
(一)判断涉案“小米”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社会公众知晓程度时,应充分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特点,客观全面认定,而不宜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3年或5年时间等相关内容规定。
(二)直到本案二审期间,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权恶意十分明显,侵权商品种类多、数量大,侵权规模极大;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甚至存在质量问题,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原告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声誉。上述因素在确定惩罚赔偿倍数时均应予以考虑。
二、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均成立于2010年,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4月申请注册“小米”商标(申请/注册号:8228211),2011年4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便携计算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
本案被告中山奔腾公司成立于2009年,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包括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电压力锅等。该商标于201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