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加力及英文 ”行政诉讼案

作者: 发表日期:2016-07-08 栏目:商标诉讼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816号】

类别:第9类,金属管道配件,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塑像等

原告:皇家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三人:武汉市庚欣商贸有限公司

 

皇加力(欧洲)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加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工业、物流及办公用品供应商,在欧洲、北美及亚洲的27个国家设立了44个分支机构,在中国设立子公司皇家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以产品目录销售为主要营销方式。该公司的商标“皇加力”、“KAISER+KRAFT” 在十多个类别被武汉市庚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欣公司)注册申请并公告,皇加力公司因此提出商标异议、异议复审、以及行政诉讼的系列案件。

因不同类别被注册申请后的审查进度不同,而伴随着中国商标法修改,导致不同类别的适用不同法律,而适用的法律程序和裁判不同,一种类型的案件是适用旧法,经过异议、异议复审、以及一审生效判决才获得有限救济,而另一部分案件适用新法,在商标异议复审阶段被裁定获得全面救济。

百一在接受异议人皇加力公司的委托后,分析了皇加力公司的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方式和商标使用情况,发现皇加力公司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刚刚开始在相关市场(庚欣公司所在地域)进行拓展工作。具体突破口以及如何取得有说服力的证据是该案难点。对于如何适用旧法获得救济,为此确立了以商号权为突破的方向。而对于如何适用新法救济,则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为主要突破方向,同时,引用了著作权、驰名商标、不良影响等多个理由。

为此,在证据准备方面,百一指导皇加力公司强化证据公证,尤其是通过中国邮政局取得了向庚欣公司所在地寄送的带有“皇加力”、“KAISER+KRAFT”商标的产品宣传手册及邮局寄件记录的证明原件,“皇加力”、“KAISER+KRAFT”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搜集到庚欣公司申请系争商标后,将系列商标通过各大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售卖的情况,对此予以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

在主观恶意上,皇加力公司主张英文词汇“KAISER+KRAFT”及对应的中文词汇“皇加力”具备非常高的显著性,庚欣公司要臆造这样一个词汇概率极低。且结合其有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如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近200件商标,其中包括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拉卡拉”、“LAKALA”、“必应”等商标。以此证明庚欣公司的主观恶意。

由此,对于适用老《商标法》的情况,庚欣公司的恶意抢注行为,损害了皇加力公司的在先权益,违反了老《商标法》第31条规定,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皇加力公司的权利予以了救济。对于适用新《商标法》的情况,商评委直接根据新商标法第44条以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予以救济。

该系列案件体现了商标法修改前后对于同一类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在应对方式和证据要求上的变化,也说明了在新法框架下,对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44条的灵活运用,可以实现对真正的权利人的权益更加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