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伪装成普通商家非法获取京东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久点共创公司和奇珍异宝公司以伪装成京东商城普通商家的方式获取了“京准通-DMP”数据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了鱼数公司,鱼数公司直接将非法获取的信息作为“京店宝”数据产品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并收取费用。三被告的该种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省去了自身数据产品开发所需投入的资源,违反了一般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案号:(2023)京0102民初789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告:广州鱼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数公司)、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点共创公司)、北京奇珍异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珍异宝公司)。
京东公司系中国知名电商平台“京东商城”运营主体。京东公司依托自身大数据及技术优势推出了与电商营销解决方案相关的数据产品“京准通”,通过大数据分析与特色算法模型,提炼整合出预测型、统计型、特色分类型数据内容,以可视化方式呈现,帮助商家精准定位营销投放人群。
久点共创公司和奇珍异宝公司伪装成京东商城普通商家以注册成为“京准通”平台用户方式擅自获取“京准通-DMP”提供的数据内容,并将数据提供给了鱼数公司,作为自身运营“京店宝”平台数据内容向其用户付费提供事宜。
遂诉请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500万、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中:
鱼数公司、久点共创公司、奇珍异宝公司辩称:
1. 答辩人运营“京店宝”并无主观恶意。答辩人为运营“京店宝”从“京准通”处所提取、采用的部分数据是“京准通”的公开数据,京东公司未声明、公示该数据不允许商家提取使用。答辩人通过本案诉讼知晓京东公司对答辩人提取数据的行为有异议后,于第一时间下线所有包含“京准通”数据的功能。
2. “京店宝”和“京准通”非竞争关系,二者之经营理念殊途同归。“京店宝”和“京准通”所针对用户皆为京东平台商家,“京店宝”的存在实际是帮助“京准通”更好的为京东商家提供数据分析等服务,从而使得京东商家能够更好的运营其店铺。
3. “京店宝”并无妨碍、破坏京东公司任何系统的正常运行,亦从未误导、欺骗、强迫用户放弃京东公司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4. “京店宝”对“京准通”的公开数据并未做任何数据加工,只是为便于京东商家更直观明了的观看数据简化了数据模式,更换了展示方式,从未误导、欺骗用户对“京准通”的信任。
5. “京店宝”的存在并未对被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
6. 答辩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另一个产品店长管家和培训。因此,答辩人并无截取被答辩人用户的行为,亦无与其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
“京准通-DMP”数据产品系京东公司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能够为商户店铺运营提供系统的大数据分析服务,帮助商户提高经营水平,同时也能为京东公司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法院确认京东公司对“京准通-DMP”数据产品享有竞争利益。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如下评述。
(一)京东公司和鱼数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一方面,鱼数公司运营开发的“京店宝”网站和插件服务于京东商家,京东公司开发的“京准通-DMP”数据产品亦服务于京东商家,两公司的目标用户和服务对象相同。
另一方面,“京店宝”网站和插件为京东商家提供数据查询和分析等服务,“京准通-DMP”数据产品亦为京东商家提供数据查询和分析等服务,两款产品的服务内容相同。
再一方面,“京店宝”网站、插件以及“京准通-DMP”数据产品均是通过对京东商城用户数据的分析、整合,筛选出目标人群,然后帮助商户使用平台内配套的营销产品对筛选出的人群实施广告投放,两款产品的运营模式相同。
因此,京东公司和鱼数公司各自的数据产品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的、运营模式等方面高度一致,两公司在数据领域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对于三被告获取、使用“京准通-DMP”数据产品是否正当的问题。法院认为,京东公司对“京准通-DMP”数据产品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措施,仅向京东商城商家开放,属于非公开数据。虽然久点共创公司和奇珍异宝公司在京东商城上开设有店铺,属于京东商家,有权使用“京准通-DMP”数据产品。但久点共创公司店铺近一年的销售额仅有3993元,奇珍异宝公司店铺近一年的销售额为零,而两个公司名下各有几十个“jingdianbao”子账号用于查询“京准通-DMP”数据。并且京东公司的后台数据统计结果显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久点共创公司和奇珍异宝公司使用“jingdianbao”子账户在“京准通”数据平台发起的数据查询日志总条数高达6421804条,如此规模的访问日志显然超出了正常商家的数据查询需求,具有不正当性。
(三)京东公司是否因不正当行为遭受了损害
在直接损害方面,数据使用请求会给“京准通”平台服务器带来超出正常的访问量,给京东公司服务器带来额外负担,加大京东公司的运营成本,造成京东公司的直接损失。
在间接损害方面,鱼数公司直接将“京准通”平台数据作为自身“京店宝”数据产品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的行为,增加了用户在“京店宝”平台中选择鱼数公司提供的营销服务的可能,直接抢夺了本属于京东公司的交易机会。
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125.88万元、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