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公益性质不是决定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根本要素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1-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行为中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作品的目的既可以是包含公益性质的,也可以包含商业性质。涉案延时摄影作品在播放时占满被告电视节目整个屏幕,是画面的主要内容,且每一个涉案延时摄影场景画面均有停留,再现了《延时北京》延时摄影的动态画面。不符合《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条件,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号2021)京73民终595

案情简介

原告周立亚/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

原告周立亚系国内知名延时摄影人,创作了获得国内外诸多荣誉的《延时北京》。20189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称为央视网(网站域名:http://tv.cntv.com)网站发现被告在其制作的《梦在中国》系列节目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延时北京》的内容。

经比对,“《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第4423秒至24秒、4424秒、4439秒、4440秒、4441秒分别与《延时北京》第219秒、28秒、236秒、32秒、329秒的动态画面一致,且《延时北京》作品的内容构成了“《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上述时间点的全部画面。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105000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涉案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延时摄影作品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构成合理使用

 

审理中

被告央视国际公司辩称

《梦在中国》节目中使用《延时北京》作品部分内容,属于适当引用,构成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本案中,《梦在中国》节目引用《延时北京》部分内容,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梦在中国》是以外国人为主体的人物纪实专题节目,主要内容为表现当代中国的发展变化以及中国人开放包容的精神等内容,单集时长四十余分钟。《梦在中国》节目仅在单集结尾处引用了一组北京夜景的片段作为视频素材(总计引用素材时长不超过5秒),该作品片段的引用并不构成《梦在中国》节目的主要内容,仅作为节目片尾背景,且在《梦在中国》视频片尾播放中一瞬而过。该引用属于为了展现和介绍中国发展变化和中国开放包容精神主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被告并非《梦在中国》的制作方,只是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在央视网上播放该节目,被告不可能知晓该节目素材来源等情况。即便法院认为《梦在中国》作品可能存在侵权情形,被告经授权传播《梦在中国》节目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在收到相关投诉后根据中央电视台就投诉内容通知下线了涉案内容,尽到了作为网络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故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明确主张涉案视频中使用约5秒延时作品属于为了展现和介绍中国发展变化和中国开放包容精神主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央视国际公司认为涉案电视节目是以外国人为主体的人物纪实专题节目,主要内容为表现当代中国的发展变化以及中国人开放包容的精神等内容,具有公益性质,使用涉案延时摄影作品的方式应该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来看,公益性质不是决定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根本要素。《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行为中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作品的目的既可以是包含公益性质的,也可以包含商业性质的,能够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其使用方式应为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在设计合理使用制度时平衡社会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的结果。

从查明的事实可知,就涉案电视节目播放画面而言,涉及延时摄影作品在播放时占满整个屏幕,是画面的主要内容;就涉案延时作品播放时间及形式而言,每一个涉案延时摄影场景画面均有停留,且再现了《延时北京》延时摄影的动态画面。综上,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电视节目中使用周立亚享有著作权的延时摄影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条件,不构成合理使用。

判决赔偿2000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