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安徒生基金会”遭受商业诋毁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1-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0)沪73民终85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丹麦汉斯·克里斯蒂安·安徒生文化基金会(HansChristianAndersonCulturalFoundationDanmarkApS,以下简称安徒生基金会)、丹麦汉·克·安徒生国际集团儿童用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品牌公司)、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童话乐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关于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被上诉人安徒生品牌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安徒生品牌严正声明》(包含两被上诉人盖章的《严正声明》文件照片)、《寻人启事|“周臻主席教授”不要再玩失联了》两篇文章。就上述两篇文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二审法院分别认定如下:

(一)关于安徒生品牌公司发布《安徒生品牌严正声明》(包含两被上诉人盖章的《严正声明》文件照片)一文的部分内容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首先,关于该文中所提及的“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是否指向上诉人安徒生基金会。该文称“周臻利用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其中“丹麦王国”系国家名称,而上诉人安徒生基金会注册成立于丹麦,周臻为该基金会所有人之一,且在该文发布前,已有多家媒体报道称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的主席为周臻。综合上述因素,在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系指向其他机构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即为上诉人安徒生基金会。

其次,该文内容是否有损上诉人安徒生基金会的声誉。该文称“周臻利用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和丹麦安徒生童话乐园(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皮包公司来进行敛财行为,扰乱安徒生品牌在中国的合法秩序,投资者不要再上当受骗了。”

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安徒生基金会系“皮包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其所述的上述内容使得相关公众对安徒生基金会的主体资质、财务状况、诚信履约等方面形成负面评价,有损其声誉。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安徒生品牌公司发布上述文章的相关内容构成商业诋毁。

(二)关于安徒生品牌公司发布《寻人启事|“周臻主席教授”不要再玩失联了》一文的内容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该文称“代表着……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中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等机构的周臻主席教授,请问这些机构主体是否真实存在?所谓的‘基金会’是否为丹麦法律意义上作为公益机构的基金会?中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等主体登记注册或备案信息是否有相关资质证明?……”,上述内容虽未直接陈述虚假的事实,或直接使用带有贬义色彩的词语,二审法院认定其仍构成商业诋毁。理由如下: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诋毁所涉及的传播内容,既包括在事实属性上经证明为虚假的信息,也包括可以产生误导效果的信息。该文上述内容表达方式并非一般疑问,而是带有强烈的质问语气,会使相关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上诉人安徒生基金会,以及作为上诉人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分行的中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的主体产生疑问。

其次,经营者在运用文字表达意图时,是否会产生误导性的效果,应当依据传播信息的语境、信息内容整体上所形成的含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可能给相关公众造成误解。在该文所述上述内容之后,紧接着陈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请你配合调查事实真相,你屡次找借口拖延时间及回避,明显是做贼心虚,请周主席不要再玩失联了……”,结合该文的前后表述,其在对上诉人主体资质进行质问后,接着虚构上诉人的所有人之一周臻规避调查的事实,相关公众在对于上述文章内容整体解读后,以其一般的认知经验,会误认为安徒生基金会并不真实存在。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安徒生品牌公司发布上述文章有损安徒生基金会的声誉,相关内容构成商业诋毁。  

此外,上述涉案两篇文章的内容既涉及对上诉人的商业诋毁,亦涉及对周珍个人名誉的损害。虽然周珍个人已就损害其名誉的行为获得了相应的法律救济,但并不能由此替代上诉人因被诉商业诋毁行为所受到的侵害。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安徒生品牌公司已为侵害周珍的名誉承担了相应侵权责任,上诉人不能当然将对周珍名誉权的侵害理解为对其商誉的侵害的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