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王者荣耀》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满足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游戏连续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与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阳光)、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至法院。
原告深圳腾讯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者荣耀》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运城阳光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短视频的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优视公司在“西瓜视频”APP停止以短视频的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停止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王者荣耀》作为一款多人在线竟技类游戏,整体游戏画面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游戏画面转瞬即逝,难以逆转。从画面存在状态上看,在游戏用户未实际操作和介入游戏之前,尽管游戏创作者在游戏作品中预设了各种连续的活动影像画面,但这些连续活动影像画面尚处于游戏用户和观众无法感知的“虚拟状态”,只有当游戏用户操作游戏引擎调用和选择游戏资源库中的游戏资源时,处于“虚拟状态”的连续活动画面才会按照游戏创作者预设的逻辑形成并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再现,也只有此时游戏用户和观众才可以直接感知到这些画面。这些画面转瞬即逝,除非游戏用户重新操作,并且具有超高技能,才有可能操作出完全相同的连续活动影像画面,否则不可逆转。
其次,游戏画面丰富多彩,难以穷尽。从画面再现方式和数量上看,尽管游戏故事背景和任务主线均保持一致,但游戏因用户选择和调用不同的游戏资源,将再现出不同的丰富多彩的连续活动画面,包括不同的画面细节、人物外形、动作姿态、技能释放效果等。根据《王者荣耀》游戏现有的英雄选择不同的排列组合进行5v5的战斗,会产生上亿种不同的阵容组合,其游戏整体画面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难以穷尽的,可以在不同用户的参与下一直呈现扩张状态。
最后,游戏画面给用户带来的体验是沉浸式的。游戏画面通过用户对游戏资源的调动而呈现,游戏用户对游戏的体验不仅包括画面和音乐的欣赏,而且包括角色扮演、好友互动、组队比赛等各个方面的体验。在游戏所建构的虚拟世界中,游戏用户可以全方位体验现实生活中无法体验到的事物,并得到行为、心理、情感上的宣泄和满足。
(二)关于《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
《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尽管在某种意义上难以穷尽,但是在该游戏上线运营时始,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都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显现。这些画面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一,从开发过程和内容来看,《王者荣耀》游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逻辑上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的多种带有伴音的连续活动影像画面,是开发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并非实用性的物品或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
第二,具有独创性。《王者荣耀》游戏通过整体运行的画面讲述了世界纷争与英雄战斗的故事,给用户带来视觉享受、明快的战斗体验及情感共鸣。游戏场景画面精美,人物形象鲜明生动,层次丰富,体现出创作者对美术、人物角色设定、战斗主题的独特选择、编排。这些表达与他人现有的游戏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属于公有领域司空见惯的表达,具有独创性。
第三,具有可复制性。《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所呈现的任何部分都可以通过录制、截屏、打印等多种方式复制。
(三)关于《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何种作品
一般而言,电影或类电作品的连续活动画面事先已经形成并且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观众对于电影或类电作品的体验主要在于视听,无法亲自置身和实际参与电影和类电影所建构的虚拟世界。显然,《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具有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对于《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应该归为类电作品,法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技术和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当新的作品形式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的视角,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
《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将类电作品描述为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
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第十一项:电影或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