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无印良品商标之争商标分类成关键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4-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是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事实,商标法旨在保护相关公众不因商标的使用而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本案中法院认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在服务场所及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使用标识,目的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而非指示店铺中销售的某一具体商品的来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棉田公司是第24类日用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无印良品”及“無印良品”商标的权利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系棉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棉田公司授权取得商标的使用权及维权权利。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经核准注册取得第35类零售服务上的“無印良品”商标,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经其母公司良品计画许可,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棉田公司认为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手巾""面用巾""薄被"等商品,并在店面招牌及上述商品的包装袋、交易文书中使用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实现这一功能,商标法旨在保护相关公众不因商标的使用而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在被控侵权网店页面左上角使用“MUJI無印良品”标识;二是在网购商品邮寄用包装袋上标注“無印良品”标识;三是在被控侵权商品随附的购物明细单顶端标注“無印良品”标识。

首先,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商业经营模式来看。“無印良品”品牌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创立,陆续由日本向世界各地扩张经营。自2005年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成立后,该品牌在中国境内进行大规模运营和推广,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家居、服装、食品、文具、化妆品等日用杂货商品的零售服务。

其次,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对自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根据本案证据,相关“無印良品”系列商标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其专卖店销售的商品上,除涉及第24类的商品上单独标注“MUJI”外,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混合标注“無印良品”“MUJI”。

二是在其专卖店提供的百货商品零售服务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将开设的实体专卖店招牌统一标注为“無印良品”,网上旗舰店标注名称为“MUJI無印良品”。在统一使用的购物明细单及邮寄用包装袋上使用“MUJI”“無印良品”等标识。

最后,从商业惯例及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知来看。对于涉案“無印良品”专卖店这种主要提供自有品牌零售服务的综合性杂货店铺而言,被控侵权网店及购物明细单抬头、网购商品邮寄用包装袋上标注的被控侵权标识,从使用场所、位置及性质来看,属于在服务场所及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使用的标识,目的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而非指示店铺中销售的某一具体商品的来源。即普通消费者在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开设的“無印良品”专卖店或网上旗舰店中购买涉及第24类商品时,也不会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棉田公司。


一般而言,商标的使用不仅局限于在商品本身上的使用,还可以包括在商品包装或交易文书上的使用,但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即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业已形成的商业模式,其对自有商标使用的客观状况以及相关公众由此产生的主观认知,法院认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系用于识别其提供的服务来源,而非为了区分其所提供的特定商品来源,因此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