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对商标评审中新提交的证据是否构成新事实的判定 ——以3M公司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一案为例
作者:邹翠云 陈少兰
发表日期:2020-04-08
栏目: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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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及建议
(一)商评委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二)新的事实应该是以新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新证据应该是在原裁定或者决定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确实是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本可以在以前的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新证据接受。
案情简介
(一)3M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异议及复审
2008年9月天宇公司申请注册第6929065号“3LM”商标,商标详情如下:
诉争商标异议期间,3M公司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九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第二十八条(在先注册)、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第四十一条,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