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无论是否使用皆应予宣告无效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诉争商标原申请人是否具有商标使用意图及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属于审查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考量因素,原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从商标行政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案号:(2024)京行终7625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钱鲜生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自然人雷某等4人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14日核准注册。钱大妈公司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其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材料,经与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内档比对发现,存在经营者不一致的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情况,遂以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一直持续积极地使用,该在后使用情况表明其当初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是否应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有向商标注册部门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原申请人雷某等4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经营者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钱鲜生公司虽当庭辩称上述营业执照信息错误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诉争商标相关事宜系基于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的委托,故钱鲜生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诉争商标原申请人是否具有商标使用意图及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属于审查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考量因素,钱鲜生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亦不能成立。据此,应当认定诉争商标原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从商标行政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