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宣传、推广、生产与他人商标相近的无效商标构成共同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兴池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车京途公司在1688店铺,唐某某在其微信等渠道均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案号:(2024)苏民终102号

案情简介:

原告:株式会社杰士汤浅/被告:苏州兴池新能源有限公司、车京途公司、唐某某、金马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株式会社杰士汤浅(以下简称杰士汤浅)是世界领先的汽车及工业蓄电池制造商,已有逾百年的历史,在世界各国拥有超过60家子公司以及30多家分支机构。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杰士公司)成立于1992年,其秉承杰士汤浅先进生产技术,已经成为诸多全球知名汽车厂商的蓄电池供应商。天津杰士公司在全国市场服务点超过2万家,2017-2021年的蓄电池商品销售额已逾51亿。

杰士汤浅是第99890号“GS”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1979年12月2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电池等商品上。杰士汤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天津杰士公司可以使用涉案商标宣传、销售蓄电池商品(以下简称GS商品)。杰士汤浅、天津杰士公司认为苏州兴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池公司)等四被告未经许可宣传、推广、销售使用“BFGS”商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标)的蓄电池商品,侵害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GS”商品包装近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兴池公司于2017年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被诉侵权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核准注册。我方同时针对被诉侵权商标提起了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于2020年10月20日宣告该商标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该无效裁定。

涉案商标“GS”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同时,“GS”商品的包装设计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且已具备一定影响。被诉侵权商标“BFGS”已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宣告无效,该商标应视为自始无效。金马公司作为蓄电池商品生产企业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及“GS”商品包装的知名度,仍接受委托进行生产,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唐某某是兴池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网站负责人及联系人,是车京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网站联系人,亦在香港注册统一电池控股有限公司。被诉侵权商品多处标注了监制为统一电池控股有限公司。兴池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车京途公司在1688店铺,唐某某在其微信等渠道均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金马公司接受兴池公司的委托生产被诉侵权商品,其生产场所内亦存放已包装完成的被诉侵权商品,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认定判决四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兴池公司、车京途公司及唐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金马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