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法院认定“中集”构成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本案被告不仅将“中集”商标突出使用在APP和网站上为他人销售服务提供宣传服务,还通过注册“zhongjiren.com.cn”“zhongjiren.com”两个域名并用于对应的网站,为第三人销售服务提供宣传推广平台,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1)京73民初1215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被告:北京中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集能源公司)、北京中集征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集征信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中集”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企业简称,也是其注册商标,经过中集集团多年持续地使用和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北京中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集能源公司)、北京中集征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集征信公司)将中集集团的驰名商标和企业简称“中集”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注册了40余家公司,并抢注600余枚商标。

北京中集能源公司、北京中集征信公司与北京加油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加油宝公司)不仅将“中集”商标突出使用在“中集供油宝”APP、“中集加油宝”APP和“中集加油宝”网站,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销售服务提供宣传服务,还利用“中集”商标提供“加油服务和汽车清洗、维修保养”等服务。河北加油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加油宝公司)还通过注册“zhongjiren.com.cn”“zhongjiren.com”两个域名并用于对应的网站,为第三人销售服务提供宣传推广平台。中集集团遂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名义对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认定“中集”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

北京中集能源公司、北京加油宝公司、河北加油宝公司在共同运营“中集加油宝”“中集供油宝APP”以及小程序过程中,为相关加油站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包括展示、销售、收费平台等服务,以及提供加油、洗车、维修、保养等服务,与中集集团的“中集”商标、“CIMC中集”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此外,河北加油宝公司基于商业目的注册“zhongjiren.com.cn”“zhongjiren.com”“zhongjijiayoubao.com”域名,利用该域名下的“中集加油宝”网站,为家用电器、电脑办公、手机数码、食品饮料等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宣传推广服务,并提供展示、销售平台,相关服务与中集集团的“中集”商标、“CIMC中集”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针对驰名商标问题,法院基于中集集团提交的知名度证据,认为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中集集团的第1043320号“中集”商标在“金属容器(集装箱)”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并持续至起诉之时,应被认定为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驰名商标。

针对字号侵权问题,法院认为北京中集能源公司、北京中集征信公司登记、使用的字号“中集”与中集集团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甚至在商业活动或宣传中自称“中集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来自中集集团,或是中集集团与其存在许可关系或其他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违背了经营者应有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参考中集集团在庭审中的主张,根据“中集加油宝APP”上显示的部分加油站点的实时订单情况推算被告侵权获利情况,同时考虑中集集团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在商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侵权服务的种类及营销规模、侵权行为的扩展度和持续时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连带赔偿中集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