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企业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CH集团退出控股后,未对CHFH公司是否能继续使用“CH”二字作出约定。导致双方在同一商业领域发生企业名称混淆的原因是CH集团自身在订立商业合同时的疏忽,将本应可以由商业合同规范的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转嫁到CHFH公司,CH集团要求CHFH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应当给予CHFH公司合理的准备时间。

案号:(2022)鄂知民终2666号

案情简介:

原告:CH公司/被告:CHFH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CH集团是我国内河最大的骨干航运企业集团,“CH”作为企业名称简称已经具备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CHFH公司原名为中国石化武汉某公司,2005年至2006期间,该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与CH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由CH集团将其下属的干散货运输资产与原股东的石油资产进行置换,企业名称变更为“CHFH公司”。2015年7月,CH集团与案外人天津某航签订协议,将持有的CHFH公司股份全部转让,该合同中未对CHFH公司是否应当变更企业名称做出明确约定。CH集团两次向CHFH公司发函,要求CHFH公司立即停止使用“CH”企业名称。后CH集团将CHFH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CHFH公司是否有权使用“CH”企业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

“CH”是CH集团的简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CHFH公司基于CH集团入股后变更名称,不属于擅自使用。

CH集团作为合法权利人,在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后,可以主张收回企业名称的授权使用。CHFH公司明知在双方业务重合的情形下,仍将含有“CH”二字的企业简称作为商业标识对外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CHFH公司仍与CH集团存在关联性,客观上造成航运竞争市场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CH集团退出控股后,未对CHFH公司是否能继续使用“CH”二字作出约定。导致双方在同一商业领域发生企业名称混淆的原因是CH集团自身在订立商业合同时的疏忽,将本应可以由商业合同规范的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转嫁到CHFH公司,CH集团要求CHFH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应当给予CHFH公司合理的准备时间,从CH集团发函至本案诉讼期间,应认为是合理的争议期限,CH集团在此期间内受到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认定CHF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CHFH公司应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但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