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网络平台擅自转播重大体育赛事被发诉前禁令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8-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在审查知识产权即发侵权的诉前禁令申请时,应当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定,同时应结合被申请人已经或正在实施的行为,准确认定即发侵权是否成立。

案号:(2022)沪0115行保1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央视总台)/被申请人:珠海创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嗨新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嗨新公司、二三四五公司分别为“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2345手机助手”应用市场的运营主体。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两被申请人通过转播CCTV5+等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故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非诉行为保全,要求两被申请人停止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在其运营的软件上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两被申请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视听作品,是否符合诉前禁令的申请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

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

创嗨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视听作品,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2345手机助手”应用市场虽可以下载并安装“手机电视直播大全”,但“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并非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且申请人未举证其曾就涉案侵权行为通知二三四五公司,故二三四五公司的行为不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诉行为发生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创嗨新公司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或将掠取本应属于申请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

被诉行为已经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涉案行为保全申请系为防止申请人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会实质影响“手机电视直播大厅”的正常运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相关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观看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获得更优质的在线观赛体验,促进北京冬奥会的合法传播,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申请人针对创嗨新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应予支持。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立即停止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在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上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