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策划、引导商标抢注并参与侵权行为,代理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8-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商标侵权行为中起到了明显的策划、引导作用,甚至于直接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的布局和谋划,在明知可能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况下,仍持续为商某等人提供被诉侵权标识的购买、注册等服务,难谓正常、合法的商标代理行为。

案号:(2024)浙民终23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绒公司)被告:杭州恒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杭州迈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某公司)/叶某/知产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知产代理公司)原告羊绒公司其始建于1985年,一直专注于服装行业,尤其是羊绒衫产品,经过30多年的诚信经营,“鹿王”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系“鹿王”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发现叶某等人在服装产品上使用“达鹿王”“Da Lu wang”等一系列被诉侵权标识,认为该行为属于复制、模仿鹿王公司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叶某及迈某公司、恒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侵权方案的策划和设计服务。故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羊绒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000000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知产代理公司在本案中非涉案商标的直接注册者,是否应当与本案其他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知产代理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然从本案的侵权模式来看,知产代理公司在其中起到了明显的策划、引导作用,甚至于直接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的布局和谋划,在明知可能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况下,仍持续为商某等人提供被诉侵权标识的购买、注册等服务,难谓正常、合法的商标代理行为。具体而言,从主观上看,知产代理公司作为专业代理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对于商标侵权与否的判断也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知产代理公司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理应尽到初步的检索和审查义务,注意到“达鹿王”等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高度近似,极可能构成侵权。特别是,本案发生于九色鹿王案之后,作为九色鹿王案中为商某提供类似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知产代理公司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存在侵权的高度可能性,仍为商某等人进一步提供代理服务,甚至帮助转让存在恶意注册之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来看,知产代理公司在本案中为委托人提供侵权方案,所实施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商标代理机构的正常经营范畴。其为商某等人注册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并以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达鹿王”“DALUWANG”等商标,同时作为中间人角色,为商某等人寻找、购买与“鹿王”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从中赚取差价。且从聊天内容来看,知产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为商某等人提供了多种侵权标识供其选择,并积极提出关于注册、购买侵权标识的建议,对于在香港如何注册公司、选择何种侵权标识、购买还是申请注册侵权标识等问题均起到了实质性的引导作用。可见,本案被诉侵权标识的产生、使用以及侵权模式的架构均离不开知产代理公司的策划、安排。综上,知产代理公司在本案中虽非涉案商标的直接注册者,但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职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甚至于实质性主导、参与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故其亦应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故判令其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内羊绒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市场主体,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慎义务,理应更加自觉地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对于明知侵权或者具有高度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相关商标代理活动,甚至于实质性参与被诉侵权行为的策划、安排的,应当认定该商标代理机构具有明显侵权恶意,系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