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提供短视频账号买卖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50万
短视频平台经营者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用户资源稳定汇入、打造市场知名度和商誉,衍生获得包括数据流量、产品销售、广告收入等商业价值。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资源、信息资源和由此衍生的商业价值是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得,为其带来了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案号:(2022)川71民终23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被告: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爪公司)
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微播公司以海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微播公司主张,其通过良好投入和运营的“抖音”产品及商业模式,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海爪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和“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在平台规则禁止买卖、转让的前提下,提供平台账号的协助销售行为是否侵犯平台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原告提供短视频运营服务,被告提供短视频账号的买卖交易服务。短视频账号是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用户资源,代表了其平台的市场知名度和平台商誉,也是用户参与、身份识别、流量分发的主体性存在。
被告提供买卖账号服务的居间行为,以原告平台内账号作为经营对象,直接针对原告平台的组成主体,其经营行为和获取盈利基础均依赖于在原告平台中已经完成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短视频账号。被告利用原告的既有资源,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并获取大量收益,因此,二者之间业务具有关联性,构成竞争关系。
根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不得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原告的平台软件及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平台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账号。
被告提供网站平台,供客户进行短视频买卖交易,不仅违反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原告平台的运营管理规范,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考虑原告短视频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被告其自身经营规模和主观状态等因素,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委托研发、宣传、推广和运营行为,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