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从史上最高判赔案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要求达到必然不能只要求处于相对不能的状态;商业价值也不仅包括实际可得还包含潜在价值增长和避免价值减损;保密措施则需从主观和客观双重角度认定是否合理有效。同时在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三大要件之前,首先要进行客体分析,即概信息是否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值得保护。
案情简介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立即停止侵害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同时赔偿损失共计159321671.20元,该案也成为商业秘密最高判赔案件。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般说来,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均不要求商业秘密己必然为某个具体的人所知悉或获得,只要该商业秘密处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想知悉就能知悉或者想获得就能获得的状态,或者所属领域相关人员不用付出过多劳动就能够知悉或者获得该商业秘密,就可以认定其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具有商业价值”一般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商业柲密具有的商业价值并不限于其已经实际产生的价值,还包括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其带来的价值增长,也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为其避免的价值减损或者成本付出。
“保密措施”一般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通常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柲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二、本案中:
(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设备图(包括部件图)承载了具有特定结构、能够完成特定生产步骤的非标设备或者设备组合的参数信息,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属于技术信息。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了相关工序所需的设备及其位置和连接关系、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控制点参数等信息,亦为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同样属于技术信息。
(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设备图和工艺管递及仪表流程图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首先,涉案技术信息是企业自行设计的非标设备及工艺流程参数信息,主要为计算机应用软件绘制、表达的工程图形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在先公开。
其次,对于不同香兰素生产企业而言,其使用的生产设备及连接方式、工艺流程的步骤和控制方法往往基于企业的规模、技术实力、实践经验等具有各自的特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设备图、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尺寸、结构、材料信息是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对参数优选数值的有机组合,需要经过大量技术研发、检验筛选才能够获得。市场上并不存在标准化的成套香兰素工业化生产设备技术图纸以及工艺流程图,涉案技术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也无法通过观察香兰素产品直接获得。
最后,根据[2017]沪科咨知鉴字笫48-1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涉案香兰素生产设备技术图纸在2015年5月30日和2017年8月21日之前分别构成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当然,时至今日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涉案香兰素生产设备技术图纸已经被公开并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
(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系香兰素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研发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已经实际投入生产,提高了其香兰素产品的生产效率,并为企业形成市场优势、创造可观利润,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故涉案技术信息明显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四)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等管理性文件,对公司重要文件、设备进行管理;由专人对文件的发放、回收进行管理和控制,并规定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员工公开,表明其具有保密意愿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具体到涉案技术信息,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也制定了《档案与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等管理规定,并对职工多次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保密措施与涉案技术信息价值基本相适应,客观上起到了保密效果。
(五)上海欣晨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上海欣晨公司管理条例中有关于保密纪律的规定,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也订有保密条款。上海欣晨公司自2008年起仅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一家提供技术服务,自身并不从事实际生产,没有证据表明其在经营中或者与第三方交易中披露过涉案技术秘密,其采取的措施合理且有效。
三、综上,涉案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课题组在《涉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审判调研报告》一文中指出,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获得司法保护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5%,且原告主张保护的客体不构成商业秘密系其败诉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原告败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案件中认定被告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原告主张的信息权属不明;
二是原告未说明其主张信息的秘密点及载体;
三是原告主张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四是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五是无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有接触,或是无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六是被告使用信息有合法来源。
故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就要注意对于商业秘密的明确和保护,具体例如: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技术隔断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人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