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利益不重合,可以同时适用 ——以腾讯诉北京青曙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20-08-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对“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的使用,院已经认定被告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近似页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原告是否可以就“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的使用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院认为,著作权法是对于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原告主张“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原告上述主张是就“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寻求标记类经营成果的保护,与其主张著作权法保护的利益不同,原告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案情简介

案号:2019)京0491民初1957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青曙公司

2016年12月20日,原告腾讯公司创作完成“微信红包2017新春版”美术作品,其对“微信红包聊天气泡”(未领取页和已领取页)和“微信红包开启页”(未点击页和已点击页)(合称“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开发运营了“吹牛”应用软件,软件中提供红包收发服务,其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原告在先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红包”中的红包发送页、红包聊天气泡、红包开启页、红包查看详情页(合称“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包括搜索栏、好友聊天列表、功能栏、聊天页面、图标等)系原告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是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相关页面整体抄袭、全面摹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进行规制。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依法对其侵害原告著作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

(一)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是否构成作品

从整体上看,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均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将原告的“微信红包开启页”与被告3款电子红包开启页分别进行对比可知,原、被告各自的电子红包开启页在组合元素、结构与布局、呈现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被告的“云红包开启页”未点开页的黄色圆形中系指纹图样,“微信红包开启页”未点开页的相应位置为“開”字,仅指纹与文字的区别尚不足以形成二者设计上的整体差异,故被告的3款电子红包开启页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微信红包开启页”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相近似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使该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本案中是否还需要为原告提供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

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对“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的使用,法院已经认定被告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近似页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原告是否可以就“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的使用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是对于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原告主张“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原告上述主张是就“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寻求标记类经营成果的保护,与其主张著作权法保护的利益不同,原告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原告主张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商品的装潢,同时应包含服务的装潢。

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的“微信”应用软件,是社交服务平台,其中的“微信红包”功能,进一步为用户提供了收发电子红包的服务。“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是上述服务的整体形象,其相关页面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

“微信红包”服务自推出以来,经过长期、持续、广泛的推广,被多家媒体进行报道,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应,并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和应用,连续多年在春节期间收发量达到数百亿。涉案“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的风格选择、整体布局、色彩搭配形成了独特的设计组合,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微信红包”及其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涉案“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法院判决

北京青曙公司立即停止在“吹牛”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原告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北京青曙公司立即停止在“吹牛”应用软件中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北京青曙公司向原告赔偿合理开支94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