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英雄联盟》诉《最萌英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8)京73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1、网络游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细化为很多类别,如端游和手游,但其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均为网络游戏。在涉案双方均为网络游戏的运营者,且两者玩家群体有所重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3、虽然《最萌英雄》游戏的21个角色与《英雄联盟》游戏的部分角色在动作、表情、服装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风格更萌更卡通,但是在眼睛、发型、头饰、装备等主要特征设计上十分相近,故认定为近似的角色形象。同时《最萌英雄》的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角色名称系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模仿,该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经利奥游戏公司授权,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英雄联盟》游戏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运营权,授权期间2014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31日。经积极投入运营,该游戏在我国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最萌英雄》游戏由光宇在线公司开发经营,2014年1月23日内测,2014年5月16日公测。本案中,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光宇在线公司通过开发经营《最萌英雄》游戏实施了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最萌英雄》游戏启动界面使用与《英雄联盟》游戏启动界面近似的标识;《最萌英雄》游戏中21个角色抄袭了《英雄联盟》游戏中对应角色形象,亦抄袭了6个角色名称;光宇在线公司通过网站视频宣传《最萌英雄》游戏是LOL《英雄联盟》的手游力作,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光宇在线公司在其网站、腾讯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争议焦点
1、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一审中系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并非以侵害著作权纠纷作为案由。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主张光宇在线公司实施了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主张《英雄联盟》游戏的启动界面和角色形象构成作品。虽然涉案《英雄联盟》游戏启动界面与角色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但在原告选择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并不存在需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问题。
2、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光宇在线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首先双方均为网络游戏的运营者,且《英雄联盟》游戏上线运营时间较长,积累了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光宇在线公司应当知晓;其次,网络游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细化为很多类别。《英雄联盟》游戏为端游,《最萌英雄》游戏为手游,但两者均属于网络游戏,游戏细分类别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均为网络游戏;最后,光宇在线公司在对《最萌英雄》游戏进行宣传中的相关描述与《英雄联盟》游戏的玩家比对体验等,亦可看出两者玩家群体有所重叠。因此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条件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作出过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本案中,原告指控的行为不属于反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也并未依据该列举式规定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依据,并无不当。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英雄联盟》游戏的启动界面标识主要由“英雄联盟”文字、“LEAGUEOFLEGENDS”英文、镶宝石的剑盾及一对展翼构成;《最萌英雄》游戏的启动界面标识主要由卡通化的“最萌英雄”文字、配剑及一对展翼构成,整体风格较为卡通。虽然《英雄联盟》游戏的启动界面标识与《最萌英雄》游戏的启动界面标识存在一些差别,但是两者的整体外观、文字组成、配剑、展翼等元素十分相近,故两者属于近似的标识。
虽然《最萌英雄》游戏的21个角色与《英雄联盟》游戏的部分角色在动作、表情、服装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风格更萌更卡通,但是在眼睛、发型、头饰、装备等主要特征设计上十分相近,故法院认定两者属于近似的角色形象。且《最萌英雄》游戏中的瑞雯等6个角色名称与《英雄联盟》游戏中的锐雯等的角色名称亦十分相近,鉴于两款游戏的部分角色形象构成近似,光宇在线公司在宣传推广时强调该游戏为《英雄联盟》的“Q版”游戏、“英雄联盟的角色Q版化”,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最萌游戏》启动界面标识、相关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等系其自行设计,因此认定《最萌英雄》游戏具有模仿《英雄联盟》游戏的故意。
最后鉴于《英雄联盟》游戏上线运行时间早于《最萌英雄》游戏,故光宇在线公司开发运营的《最萌英雄》的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系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模仿,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3)《英雄联盟》游戏上线运营时间较长,积累了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光宇在线公司应当知晓,但在其经营的光宇游戏网站在宣传推广《最萌英雄》游戏时多次使用诸如“Q版LOL英雄皆在此”等的表述,强调其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英雄角色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英雄角色,使人误认为《最萌英雄》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手游Q版,构成虚假宣传。
3、关于光宇在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鉴于光宇在线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光宇在线公司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未提交其因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证据,亦未提供光宇在线公司因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证据,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英雄联盟》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最萌英雄》的抄袭比例、光宇在线公司的主观恶意、《最萌英雄》游戏的运营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9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