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标异议答辩综合策略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0-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异议答辩成功的典型案例。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百一采取综合策略,逐一答辩,最终系争商标被核准注册。

 

(1)论述引证商标不是中国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系争商标在新西兰已经广泛使用,享有较高知名度并从整体设计、读音含义等方面详述系争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且鉴于商标使用方式差异、答辩人与异议人主营商品以及商品的销售渠道、分类不同等原因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由此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2)系争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同,也不近似,未损害异议人商号权系争商标的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没有损害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3)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质证,论述其缺乏真实性或关联性。

 


案情简介

 

异议人喜宝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布鲁威尔食品有限公司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82期《商标公告》22292784号"HIP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提出异议,上海布鲁威尔食品有限公司遂委托百一,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做出答辩,恳请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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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如下:


1、系争商标的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1引证商标不是中国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鉴于中国商标网关于国际商标的信息会有不准确的情况,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应当以注册公告或者国际公告为准异议人并未提供G720521号Hipp商标中国的注册公告或者国际局注册公告故不能作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驳回依据的引证商标。另外,异议人提供的WIPO注册信息为外文证据,并没有相应的中文翻译,为无效证据。


2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首先系争商标引证商标标识整体一方面系争商标极具设计感,其设计理念是将字母艺术化成羊奶液体滴落所形成的痕迹,突出答辩人产品特点和性格,给人一种自然、柔和且蕴含创造力的感觉。引证商标则是常规字体加入桃心的变化形成与系争商标完全不同的设计风格。另一方面系争商标首字母H大写左右不对称,看似随意但又有极的设计感,字母i设计为水滴状,液体滴落化成,具有柔和自然的特点,字母p蕴含随意天成之感与引证商标的惯常字体区别明显

 

其次,系争商标引证商标含义、发音不同。答辩人及新西兰关联企业商标之所以起名“Hipi”实际由于“hipi”毛利语中为绵羊之含义,而且发音上类似/ˈhæpi/ (happy),又有快乐、幸福之意;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是由人名Jaseph Hipp的姓所构成,发音类似“喜宝xibao”,两个商标含义与发音均不相同。


再次,系争商标引证商标使用方式不同,不会引起误认异议人即使打算使用“HiPP”商标,使用方式也是以“德国喜宝”、“德国HiPP” 形式出现,并且四个字母分别使用了红、蓝、橙、紫色。而答辩实际使用方式通常以“新西兰Hipi”或“Hipi”黑白字母形式,区别明显

 

最后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一方面答辩人与异议人产品范围并不相同。答辩人其专营绵羊奶制品,如绵羊奶奶粉、绵羊奶酸奶等,消费群体面向的是全年龄消费者。异议人产品是婴幼儿牛奶粉及辅食另一方面,答辩人与异议人商品的销售渠道、分类不同,在消费市场上两者泾渭分明不管是在线上或是线下的购买平台,两者产品都分属于不同区块再者,异议人与答辩人主营商品的区别,使得消费者不会将两件商标误认两者的价格定位明显不同。鉴于幼儿奶粉产品的特殊性,特别是在中国,消费者在购买上倾注极强的注意力,产品与产品之间不会轻易混淆。

 

3系争商标在新西兰已经广泛使用,享有较高知名度。有完备计划在国内使用推广,不存在恶意攀附、复制异议人引证商标之嫌。

 

2、系争商标的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并没有损害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系争商标异议人商号不同也不近似,未损害异议人商号权异议人中国宣传企业商号为喜宝”,系争商标区别明显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未提供瑞士hipp公司在中国一定知名的实质性证据既不能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日期使用“Hipp”商标,也不能证明“Hipp”中国消费者具有一定影响。

 

3、经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证据1-20均缺乏真实性或关联性。

鉴于异议人提供证据基本都是异议人自行编制,无论是市场销售还是市场宣传,异议人都拿不出任何一份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证明、销售合同、发票、完整的实体媒体的报道、清晰的奖牌奖项。仅凭申请过“Hipp”商标,还不一定确定该商标在中国已经注册的情况下,对答辩人商标提出异议,有滥用权利的嫌疑,也浪费了国家行政机关宝贵的公共资源。

 


国知局经审查认定,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消费人群相近,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引起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22292784号"HIPI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本案代理人百一黄金烨 李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