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标不近似论述策略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6-2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除了从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读音方面等方面综合进行与引证商标的不近似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领域有较大差异,百一亦提出申请人早已就与申请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极为近似的商标提出申请,并已核准注册的事实,并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最终商评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简介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2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29332392号“微信图片_20190624144335.png”商标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时以该商标与张燕红350582198001160523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921715号“爱米果 IMIGUO”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申请。

 

申请人委托百一向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商评委核准第29332392号商标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