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成衣的艺术性应达到美术作品要求方可受到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2-2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本案中,诉争成衣是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考量其独创性是否达到一定标准,即成衣的款式、材质、造型、色彩组合等方面是否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安排和选择,且较成衣实用性更侧重与其艺术性。涉案成衣面料为聚酯面料,属于该类服装常用面料;成衣款式为短袖T恤,色彩为白色与迷彩简单拼接并印制西安欧亚学院标识,该成衣即便有一些设计创意,但作为军训常服,更注重其实用性。因此,涉案成衣的艺术性与独创性尚未达到美术作品要求的高度,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案号:2022)陕知民终115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本尼狄克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狄克公司)/被告:西安欧亚学院

201711月,西安欧亚学院向社会公开寻源军训服供应商报名需携带设计样稿或服装样品。201712月,狄克公司响应公开寻源,提交服装设计方案

20186月,西安欧亚学院作出《西安欧亚学院新生军训服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参考图片显示为短袖T恤,衣身为白色,领口及袖子部分为迷彩色,T恤正面右上侧印有西安欧亚学院的标识。

20187月,狄克公司就西安欧亚学院2018年新生军训服采购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附服装设计图样呈现的短袖T恤款式为衣身白色,袖身、领口迷彩色,正面右上侧印有西安欧亚学院的标识狄克公司为中标单位。

20195月,西安欧亚学院对2019年军训服代购进行招标,所附T恤产品要求与2018年《西安欧亚学院新生军训服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T恤产品明细一致,亦与2018年西安欧亚学院从狄克公司处采购的T恤一致。本次招标狄克公司未能中标,西安欧亚学院最终从其他企业处定做采购了上述服装。

狄克公司认为案涉T恤为美术作品,其对案涉T恤享有著作权,遂诉请赔偿2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案涉T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审中,法院认为:

在目前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中并未涉及服装设计。狄克公司要求保护其对案涉T恤作为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故只有确认案涉T恤受著作权法保护,才能进入到西安欧亚学院是否侵权,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某某、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看其在线某某、色彩及整体外形的创造性上是否达到一定的标准。

本案涉案T恤为短袖,衣身为白色,领口及袖子部分为迷彩色,面料为100%polyester(即聚酯面料)。从款式设计来看,属于市面常见短袖T恤造型;从色彩选择来看,白色与部分迷彩色的简单拼接,不足以体现设计理念的独创性;从面料选择来看,聚酯面料属于服装市场常见面料。故以上单独元素或是组合元素均属于常规设计。T恤正面右上侧印有的西安欧亚学院标识,亦非狄克公司设计创作。且涉案T恤的使用系军训日常穿着,属于主要体现实用价值的普通成衣,即便有一定的创意,其艺术性尚未达到美术作品要求的高度。故涉案T恤不足以成为美术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狄克公司基于此主张西安欧亚学院侵犯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诉请。

狄克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艺术领域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某某、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中,诉争成衣是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考量其独创性是否达到一定标准,即成衣的款式、材质、造型、色彩组合等方面是否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安排和选择,且较成衣实用性更侧重与其艺术性。涉案成衣面料为聚酯面料,属于该类服装常用面料;成衣款式为短袖T恤,色彩为白色与迷彩简单拼接并印制西安欧亚学院标识,该成衣即便有一些设计创意,但作为军训常服,更注重其实用性。因此,涉案成衣的艺术性与独创性尚未达到美术作品要求的高度,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