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的"使用”应当指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本身,经营者购买侵害商业秘密产品进行使用的行为,由于此时侵权产品已经退出市场流通,并不涉及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不论侵权产品使用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该产品涉嫌侵权,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
如果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为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不具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提交的证据反映出与客户间的货运方式、服务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交易习惯,以及有关的报价与同行间的折扣比例,上述内容包含有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