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恶意取得商标权,相关侵权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发表日期:2022-10-0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同样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任何有违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应认定属于权利滥用,相关侵权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号: (2021)浙民申5338号

 

案情简介:

耿某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CODENAMES”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6日。注册号第25812260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视频游戏操纵杆;游戏器具;玩具;晚会、舞蹈道具;恶作剧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纸牌;扑克牌;宾果游戏牌(截止)。


耿某旭认为东格公司、李某锋、阿里巴巴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向一审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认为耿某旭注册类似大量的桌面游戏名称商标并非出于通过诚实劳动创造和积累自身商标独立价值的目的,而是直接使用国外桌游名称或商标以垄断相关商标在国内的权利。这种试图不劳而获、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判决驳回耿某旭的诉讼请求,耿某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耿某旭不服,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再审审查过程中,东格公司、李卫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5812260号“CODENA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拟证明涉案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耿某旭的申请再审理由,并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审查要点为:一、二审法院对耿某旭的涉案商标权未予保护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同样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任何有违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应认定属于权利滥用,相关侵权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首先,根据东格公司、李卫锋于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案外人CGE公司于2015年推出“CODENAMES”桌面游戏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该桌面游戏产品正面标有“CODENAMES”字样。耿某旭涉案“CODENAMES”商标与CGE公司桌面游戏产品名称完全相同。涉案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CODENAMES”桌面游戏首次公开发售时间,且该桌面游戏已在中国市场销售,国内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或了解该桌面游戏。耿某旭存在接触“CODENAMES”标识的可能性,且不能就涉案商标标识的确切来源进行举证或说明,同时其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了CGE标识,对此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其在纸牌类产品上注册、使用涉案“CODENAMES”商标的目的难谓正当。

其次,耿某旭将大量国外桌面游戏相关标识注册为商标,进而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取得和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根据东格公司、李卫锋提交的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亦以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商标无效。最后,虽然耿某旭提交了其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但在涉案商标并非善意取得和行使的前提下,即使耿某旭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亦难以弥补其行为合法性方面的缺陷。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一、二审法院对耿某旭的涉案商标权不予保护,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