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米公司在众旦公司经营的平台申请商品上架后,众旦公司对于上架商品种类、上架期间均具有选择决定权,上架前亦已经确定该商品与秀米公司的结算价,商品上架后的销售价系由众旦公司确定,销售链接亦由众旦公司的用户进行转发,用户转发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销售价,转发链接中并未显示秀米公司的相关信息,最终消费者通过众旦公司用户转发的链接下单购买产品,再由秀米公司发货。众旦公司并非普通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而系直接参加商品选择、商品价款确定等商品交易过程,法院据此认定秀米公司、众旦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
百一代理“d other day及图”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采取论述不近似及撤三的综合策略帮助客户驳回复审成功。 对于引证商标,从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方面入手,强调商标近似判断中,要素判断不能简单替代综合判断、整体判断,应当遵循以使用为终极目的,以避免混淆误认为原则的判断方式,综合考虑各要素在整体商标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而从整体上得出是否近似的判断,全面论述申请商标与其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经调查未发现引证商标使用痕迹,遂同步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防止公私财产混同,避免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昶祺公司没有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邵怀永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昶祺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昶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宝能集团系宝能公司股东,持股100%,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宝能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宝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系争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驰名的“糕点;饼干”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相关公众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叠和交叉,在“达利园”商标已为公众广为知晓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在系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福建达利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法定代表人对外能够代表公司,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拒绝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另行选任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存在矛盾,公司拒绝通过自治程序完成法定代表人改选的情形下,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法院可直接判决撤销原法定代表人资格。
在职业认证中,要求用户注册、使用的含有职业信息的账号与其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属于该行业的商业道德。即便不苛求二被告采取的职业认证规则必须确保每一名职业认证用户的信息真实客观,但其反复将涉案4名用户错误认证为二原告员工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该行业的商业道德,主观上难谓正当,并造成了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后果。
增资协议的解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投资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变更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其出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资产,增资协议解除后,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实质是股东退出问题,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未经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司减资等特定程序,要求返还出资款,等同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任意抽回出资,有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在无证据表明“贵宾”系某一类酒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本案被诉侵权白酒外包装正面及酒瓶瓶身正面上均突出且醒目地使用了“贵宾”文字,属于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并非是对“贵宾”文字的描述性使用。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时,转让方私下先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再按照协议约定启动评估、审批、进场挂牌公开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实际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股权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涉案服装由于其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等设计使得涉案服装具有一定美感,该设计中具有美感的艺术部分可以在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但该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设计仅是将服装设计中的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惯常设计元素予以简单的组合,尚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服装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
“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该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涉案侵权产品与“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的包装形状、图案、瓶贴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将其使用在酒上,易使公众认为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商品与北京二锅头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妙潔”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妙洁”构成对“妙潔”的复制、摹仿。此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防滑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鲜膜”等商品虽属于不同群组,但均为生活日常用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具有一定关联,故申请注册基本一致的商标,显然存在恶意。因此,“妙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百一代理“metaflex及图”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采取综合策略帮助客户驳回复审成功。 对于引证商标1、2,经调查未发现使用痕迹,遂提出撤销申请。 对于引证商标3,从图形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含义、识别和呼叫方式入手全面论述了诉争商标与其不近似之原因。 对于引证商标4,放弃3701、3702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由此不再构成在先障碍。
为保护商标权而发送侵权警告,可视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环节,符合法律有关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规定精神。权利人在侵权警告中依据的涉嫌侵权事实应当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但又不能对其确定性程度要求过高和过分,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和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商标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非必须以司法机关作出商标侵权的认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