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产品与养元公司的涉案包装、装潢仅就商品包装外形与配色相近,但该包装外形与配色是此类商品的惯常设计,相反,被诉侵权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的文字、图片、商标等均与涉案包装、装潢均存在差别,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二审法院认定衡大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定监护人超出约定的授权范围转让未成年被监护人名下公司股权,且未经被监护人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若股权转让行为影响了被监护人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股权处分等权利,则可认定上述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对其无效并回转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化权益凭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分散式数据存储单元,与其映射的数字化文件具有唯一关联性,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NFT数字藏品,则是将数字化文件等底层数据上传至NFT交易平台并铸造NFT后呈现的数字内容。在底层文件为数字化作品的场合,称之为NFT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繁殖材料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植物或植物体的一部分均有可能成为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所指的繁殖材料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品种权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种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是基于育种者培育、发现并开发的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以及稳定性、一致性,并有适当命名。当一个品种经过繁殖,除根据其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性保持足够一致,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当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对于特定繁殖周期而言,在每个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性保持不变,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稳定性。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服务相同是一项客观事实,受语言环境、生活习惯、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相同服务可能具有不同的服务名称,但必须实质指向同一服务。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应当满足以下法律要件:(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主持创作,从创作的提出、作品内容、人员和创作进程的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等各个方面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主持。(2)作品的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应当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个人在创作过程中自由表达的空间有限。(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除考虑上述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司法惯例和社会共识,根据作品的不同领域,确定是否属于法人作品。
在先使用抗辩成立需同时符合:被诉标识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被诉标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使用人仅能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 判断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仍在在先使用标识“原有范围”内使用应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从使用主体、被诉侵权标识与在先使用标识的差异情况、服务范围、商誉所及的地域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质系一种侵权责任,当事人首先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采取救济措施,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和范围,也没有违反正常的商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没有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大型施工项目的侵权产品,在产品上没有贴附商业标识或施工企业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产品无法与被告侵权唯一指向关联,在专利权人已经穷尽举证能力,证明被告公司在此工程项目上施工的初步证据后,被告公司对不存在侵权行为具有举证责任。 对于大型施工项目的侵权产品,由于侵权产品存在施工进度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对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进行保全,而一旦施工完毕后,会导致部分技术特征被覆盖在产品内部而无法进行比对,可以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侵权产品的认知,考虑侵权产品施工步骤进行的必然性,推定侵权产品必然包括某些技术特征,进而判定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员工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原告,应首先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主张权利软件的著作权。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匹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加密软件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对应研发项目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且未能证明关联性。同时匹克公司未能提交其主张权利的加密软件的源程序且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密软件为其自主开发。而在被告提交了反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匹克公司享有涉案加密软件的著作权。